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是不能申请法律援助的,需要自己请律师。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有: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8、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力的;
10、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
11、因医患纠纷,请求赔偿的;
12、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买卖合同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如果不涉及到犯罪的情况下,是不会被拘留的,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一般而言,买卖合同纠纷如果是单纯的民事问题不会引发拘留这样严重的后果,除非还做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行为。拘留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两种,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
合同复印件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合同复印件的法律效力肯定是没有原件高的,在当事人提供原件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提供复印件。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供用电合同风险防范,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于供用电合同签订主体问题
签订合同的主体需具备民事行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该等合同处于无效或效力待定状态。
二、关于供用电合同用电户变更问题
三、关于供用电合同中产权分界点表述与附件表述不一致问题、与实际状况不一致问题
四、关于产权与维护责任问题
五、关于电费不能有效回收问题
六、关于供用电合同中的预付电费问题
七、关于供用电合同期限问题
八、关于供用电合同附件问题
九、关于供用电合同格式条款问题
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审查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及形式是否合法,相关文件是否齐备、真实等;
2、履行合同时,双方应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严格履行相关义务;
3、防范施工合同无效的风险的其他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如果公司作为债权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经营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则可主张不安抗辩权,拒绝履行对待给付,以防范自己履行义务却得不到对价的风险。但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千万不要忘记书面通知对方,因为,如果缺少通知这一环节,我方对风险的正当防范很有可能就会变成违约,从而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如果对方负有先履行或同时履行义务却未予履行,则可主张先履行抗辩或同时履行抗辩,以防范自己履行义务却得不到对价的风险。
此外,针对对方的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履行瑕疵,我方也可主张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以防范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应当满足法定的解除步骤,如书面通知,在行使约定解除权时也应注意满足约定的解除权行使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而使防范风险的正当行为变成违约。
另外,作为债权人,对于对方的违约行为,还应注意在适当期间内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催告,适时适当的催告不仅可以给予违约方继续履约的压力和动力,同时也避免了自己的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的风险。
作为债务人,当发生了特殊的情势而无法如约履行债务时,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尽量与其达成履行谅解,变更原合同,防范债权人以原合同为据要求自己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如果发生的情势已在合同的免责条款或不可抗力条款中规定,也应及时通知债权人,终止或解除合同,以免因未能及时通知而为扩大的损失负责。
作为特许者应注意事项:
1、了解被特许者是否具备良好商誉,选择具备良好商誉的加盟商,无疑将降低投资风险
有的投资者对特许经营缺乏了解,投资比较盲目,一旦短期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容易对特许经营项目丧失信心,最终可能放弃,加盟店的关闭会对特许者的商誉产生影响,并阻碍或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加盟;而作为一个优秀的或有巨大发展潜质的特许经营项目,特许者是不愿看到这种结果的,因为特许者最终希望获得的是该特许经营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持续不断的投资回报。
2、作为被特许者须有强有力的资金支撑
目前好的特许经营投资项目,一般最少投资几十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加盟费、使用费、保证金、房租费、设备材料费、装修费、广告费、培训费等等),而有的投资者在付出上述费用后已经无力在继续出资运营,这是特许者不希望的。
3、被特许者的管理能力
一旦被特许者正式运营开始,被特许者的管理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人们常说管理出效益,好的管理会带来更大的收获。特许者必须确保他选择的人适合该项特许业务,有能力承担经营自己业务的责任。否则,出现管理不善问题,特许者并不能对其进行撤换,只能按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处理,后患无穷。
4、被特许者的目标与特许者的一致性
被特许者一旦确定特许经营项目,就要对该项目充满信心(当然,须是一个好的项目)。被特许者必须与其加盟店同呼吸、共生存。另外,被特许者需要定期不定期地向特许者支付一定的费用,比如加盟费、权益金、培训费、广告基金等,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被特许者对此应早有心理准备;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给双方的合作带来障碍。
5、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统一性
难以保证被特许者产品和服务质量达到统一标准,特许者的商誉和形象容易受到经营不善、产品以及服务质量差的加盟店的影响。特许者必须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并在整个特许体系中保持它。当然,若有特许者派专人进行现场督导,他的现场督导既为被特许者提供各种支持,又是执行这些标准的监督,但这无形中加大了双方的人力资本的投入。
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订立行纪合同,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行纪合同因委托事项(标的)不同,其合同的内容也各有区别,但总体而言,订立行纪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明确合同主体
签订行纪合同首先应明确合同主体,即委托人与行纪人的名称(姓名)以及单位、地址、职务(职业)、联系电话等。
⑵委托事务的种类(合同标的)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要办的事项。如是寄售还是代购、代销?并提出具体要求。
⑶价格
主要指所行纪的货物或劳务等价格。行纪事务为代销代售的,应明确最低或最高费用标准。
⑷行纪事务的具体要求
主要指对行纪货物或劳务的要求。如行纪内容为购销货物时,应对货物的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型号、数量等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如行纪内容是劳务的,其具体要求也应详细明确。总之,具体要求越细越好,防止在具体要求中用那些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词语。如一堆、一车、一捆之类用语。
⑸酬金
在合同中应明确行纪人应得的酬金数额、给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⑹保管责任
在合中应载明委托人要求行纪人在购销货物时的保管责任,特别是在寄售货物时,须对所寄售物品情况详细明确于合同条款中,除应明确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型号、数量等外,还应对包装、瑕疵等情况予以明确规定。
⑺违约责任
行纪合同当事人双方对违反合同义务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方式应予以明确规定,以防止发生合同纠纷守约方、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处理时无所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