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合同生效要件的后果是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具有约束力。合同有效的条件有: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生效后定金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1、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3、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三)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
三、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成立时间和合同生效时间不是同一概念,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建立了合同关系。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电子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有效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合同的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在我国,凡属于严重违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合同,应当认定其无效。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一般来说,作为事实用工与被用关系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另外还包括形式要件两方面。
先从从实质要件来说,首先是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行为;其次是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如用人单位提供报酬、福利待遇;第三是劳动者已纳人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体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从属关系;最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此存在默认意思表示。
从形式要件来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所以,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如果没有书面雇佣者与雇佣员工签订的用工合同,只要具备作为事实用工与被用关系的实质要件,如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形成较为稳定的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定期支付报酬,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就应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用工与被用关系。
合同成立的要件有: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不违背公序良俗;
5、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合同审查的操作性,视合同的复杂程度,分别采取电话沟通、当面座谈与尽职调查的方式;这样可以了解当事人的目的,进行一些商业风险的把控;
三是合同审查的逻辑性,条款前后呼应,防止条款重复,权利义务混同,明确双方责任人;
四是合同的全面性,设立正常履行的条款、预设退出机制、问题的提前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