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能够证明签约人在签订合同时确实已授权的,那么代理是有效的。
2、若确实没有授权,但是相对方有有理由相信签约人已授权的,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1、委托产品的质量标准;
2、委托包装要求;
3、原料来源;
4、受托加工方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5、违约责任;
6、承揽方必须具备履约能力和条件;
7、定作方必须明确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揽方不得擅自改变定作方的要求;
8、订立合同时要符合法定程序和合同要件要求。
授权委托人可以是法人但不限于法人。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民法典规定,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就会终止,当事人就可以终止合同。但是“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虽然不同类型的合同有不同的特点,但此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中的两项原则,也就是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
1、全面履行原则
即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
如果合同已到期,说明合同已经终止。如果合同关系为有期限的法律关系,则不能永久存续。如果合同关系在合同到期后已经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要续约就要重新协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合同抬头应该写双方当事人名称。
1、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3、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确定数量条款时要注意的有:
首先,一些无法直接用数字表述数量的合同,双方往往根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种数量计算方法。当计算方法出现歧义,得出的合同数量就可能有多个结果,如果双方理解不同时,那么容易发生纠纷。
其次,当约定让某一方最终来确定实际的数量时,比如有的长期供销合同,实际每次交贷的数量以需方书面通知确定,若当事人并没有考虑将来情况变化对数量需求的影响,则一旦需方突然增大需求,将导致供方无法满足,可能违约。这种法律风险在双方因合同其他因素发生争议时,也可能被需方恶意利用。
具体而言:
1、数量与当事人约定的是否一致;
4、当事人的约定是否明确,无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