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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9人看过2024-01-05
    要约撤回要注意如下的事项:
    一、需要注意撤回时间。要约应当在要约之前或与要约同时达到达受要约人的时候撤回,不能超时;
    二、需要注意撤回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 147人看过2024-01-05
    请求函不算要约。
    要约邀请:
    1,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2,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3,提出交易条件或提出交易条件保障的要约邀请,可以构成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4,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约邀请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 222人看过2024-01-05

    如果公司就同一事项签订两份内容不一样的合同,损害到他人的合法利益或者集体利益的,属于违法行为。

    (1)、不管是出于逃税漏税签订阴阳合同,还是想要通过双合同行为来躲避国家限价购买商品政策都是属于违法行为。

    (2)、双合同实际上是民间对于市场交易中多个民事合同行为的简称,并不是一个专属名词或法律概念,目前法律法规尚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或禁止性规定。

  • 129人看过2024-01-05

    要约要成立,其内容需要具体确定,所以一份要约不应当有两个承诺期限,要约的承诺期限应当是明确合理的。但同时要约也可以是特殊的意思表示行为,特殊要约行为的承诺也应当是特殊的,有时是两个条件,甚至有多个条件。

    若是要约中有两个承诺期限,我们需要先明确两个期限是否相互冲突,是不是符合条件的要件,据此再确定要约的效力,以及承诺的期限。

  • 124人看过2024-01-05

    1、清理的承诺,即承诺对企业注销后遗留或者未清理债务,负责处理。

    2、债务承担的承诺。即承诺人明确承诺由其代为偿还企业的遗留的债务。

    3、虚假清理的承诺。即承诺注销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未表明对企业遗留或者未清理债务承担责任,事实上企业债务并未清理或未完全清理。

  • 139人看过2024-01-05

    成立。

    补充合同是对原合同进行补充约定,补充合同没有签的,双方在原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并不影响原合同的成立。

    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
  • 178人看过2024-01-05

    职务行为可以区分为职务代表和职务代理。其中职务代理,是指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即法人或其他组织成员以及主要工作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的法律行为,无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别授权,其法律效果应当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职务表见代理行为是指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 130人看过2024-01-05

    1、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方式作出,则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如果承诺人未以这种方式承诺,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2、如果要约没有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规定,但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能够确定要约人关于承诺方式的意图,则承诺人也应当按照该方式承诺。

    3、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的方式,根据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承诺的方式,则受要约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承诺:

    (1)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是表示承诺的一般方式。

    (2)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

  • 124人看过2024-01-05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 132人看过2024-01-05
    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能要求各加工方赔偿,并互负连带责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对定作方的材料、定作物具有占有、管理的责任,不仅对完成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期限负有全部责任,而且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标的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也必须承担由于未能预料和不可防止的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也就是说,承揽方不得要求定作方给付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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