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控,承揽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能力来完成工作,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
2、雇佣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风险则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原因所造成的。
3、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4、雇佣合同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业务整体的一部分。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属雇主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或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
5、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按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
6、雇佣合同雇员的工作方式要听任于雇主的指挥与分配,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权,只要其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具体的完成方式和时间由承揽人自己决定。
委托人超出委托的权限实施代理活动,构成表见代理或者无权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代理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由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受托人超越受托权限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除双方另有外,合同责任一般为过错责任,并且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来维护无过错的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受托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无过错,那么受托人就可以免责,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可以告知被代理人要求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知道后未做支持或者反对的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法典》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中的相对人是指成就合同关系的双方的对应人、或利害关系互存的对立人。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这里的相对人,即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本人,也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相对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送货单遗失证明
某某企业的送货员某某在送货途中不慎将日期为、数量、金额、的某某号送货单原件丢失,现用此复印件作为最后结算凭据,同时作废某某号送货单原件。
特此证明
祝商祺!
某某公司(加盖公章)
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
送货单其实就是销售方与买货方(客户)之间的销售物品凭证,送货单是证明收货人签收货物的重要凭证,是合同欠款案件中可以决定诉讼胜败的关键证据。
合同造假常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公章造假,在形式完整的合同中加盖假冒的公章,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一般情况下,公章造假会使合同不成立。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对所盖公章进行仔细审查。
2、篡改合同一般是指拟制的合同条款同约定的条件不符,或者是私自改动已签章的合同,这要求当事人对合同仔细审视,签订后妥善保管。
3、盗用公章一般发生在未经公司同意或授权,私自动用公司公章签订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首先确认对方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授权,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合同没盖边章的情况,如果要想认定开发商造假是比较麻烦的。因为没盖章代表合同不具法律约束力,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确认各项条款,再最后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