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确定的合同包括以下四类: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1、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
2、在订立合同时,标的物可能尚不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尚无权处分,甚至可能尚不存在,但是在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这种情况下合同就有效。
2、在订立合同时,标的物可能尚不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尚无权处分,甚至可能尚不存在,但是在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这种情况下合同就有效。
1、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
2、在订立合同时,标的物可能尚不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尚无权处分,甚至可能尚不存在,但是在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这种情况下合同就有效。
1、效力待定合同不经追认不产生法律效力。
2、经当事人依法确认后,该合同有效;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
3、相对人可以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追认,对方未做表示的,应视为拒绝追认。
1、效力待定合同不经追认不产生法律效力。
2、经当事人依法确认后,该合同有效;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
3、相对人可以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追认,对方未做表示的,应视为拒绝追认。
1、效力待定合同不经追认不产生法律效力。
2、经当事人依法确认后,该合同有效;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
3、相对人可以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追认,对方未做表示的,应视为拒绝追认。
(1)合同双方基于自愿平等,订立合同;
(2)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双方基本信息、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