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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2人看过2024-01-05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进行:

    (1)首先要确定交易或合作的主要内容。

    (2)以时间发展为线索,确定双方交易或合作的过程。

    (3)分析本单位和对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核心利益。

    (4)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与规范方法。

    (5)制作合同条款提纲。

    (6)制作正式合同文本。


  • 117人看过2024-01-05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合同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让方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不受期限限制,但合同约定的专利实施许可的期限不能超过整个专利权期限。
  • 117人看过2024-01-05
    可以,根据规定: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论是否存在书面形式,当事人就应完全诚实守信地履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满足合同解除的条件的,通知到对方,即可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
  • 165人看过2024-01-05

    1、财产转移撤销权可以向法院申请行使,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118人看过2024-01-05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无偿转让或明显低价)或者实施了放弃债权的消极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5、撤销权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 125人看过2024-01-05
    合同订立过程结束会有两种后果:
    (一)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即合同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积极结果,也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的实现。
    (二)是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此可谓合同订立的消极结果,也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不实现,即订约不成功或失败。
    合同的订立是缔约当事人间相互接触、协商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结果的统一体。合同订立的动态行为是缔约人相互协商的过程。
  • 137人看过2024-01-05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预付款与合同不否成立是有关系的,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未在合同上签订或者盖章,但一主支付预付款,对方接受的,合同就会成立。


  • 147人看过2024-01-05
    撤消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只能在要约生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进行。

    以下两种要约不可撤消: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 129人看过2024-01-05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固有利益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
  • 137人看过2024-01-05
    (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
    (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
    (三)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四)基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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