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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2人看过2024-01-06
    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 288人看过2024-01-06
    1、在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情况下,抵押合同生效的顺序关系到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价款谁先受偿,谁后受偿的问题,十分重要。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同一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按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登记的,按照上述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比例清偿。抵押物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在实践中,有的抵押物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要求当事人填写抵押期限,并限定抵押的期限,要求当事人到期再行登记。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抵押合同不需要订立抵押期限,抵押物担保一个债权的,只需一次登记。因此,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以此确定清偿顺序。
  • 150人看过2024-01-06
    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有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
    1、书面通知
    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我国民法典并未做出规定,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均可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口头形式虽然简便易行,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妥。
    2、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3、公告通知
    公告通知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商业银行巨额债权,债务人众多,在通知债务人上压力很大的情况。
  • 133人看过2024-01-06
    1、合同债权质押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质押的合同债权之债务人主张权利。
    2、合同债权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差异在于质押标的不同,前者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而后者则为有体物动产。
    3、合同债权质押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和三个债权:
    三方当事人是指质权人(债权人)、出质人(主债务人或第三人)和第三债务人(出质债权之债务人)。
  • 133人看过2024-01-06

    起诉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110人看过2024-01-06
    见证人起着一定的证明的作用,个人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的见证人可以找家人或者可以可靠的朋友来担任。不论找谁都必须在其姓名前注明身份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明确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 110人看过2024-01-06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只要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不需要公证也受法律保护的。

  • 122人看过2024-01-06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按上述要求书写就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借款合同应当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也可以加盖公司公章。

  • 110人看过2024-01-06

    借款合同既有诺成合同,也有实践合同。最典型的实践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均为自然人,这种借款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实践合同。借款合同中有一方不是自然人的情况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实践合同,那就属于诺成合同。

    一般讲属于诺成合同。但个人间的借款合同应属于实践合同。个人间的借款自款项交付时生效。由于不能一概而论,所以不说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 113人看过2024-01-06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时,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所谓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五)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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