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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6人看过2024-01-07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除有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而有错别字并不是法定解除的情形,所以只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

    2、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

  • 128人看过2024-01-07
    不可以。在出卖方延期交货的情况下,除非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否则买受人并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只有在两种情形下,买受人才有权解除合同:
    一种是买受人催告出卖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出卖人仍没有履行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是因出卖人的延期履行导致了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买受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 8499人看过2024-01-07
    失信人员名单一般为2年,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效期为2年,不过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简而言之,最短2年,最长5年后,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就会从黑名单中删除,撤销“老赖”称号。
  • 146人看过2024-01-07
    有效。
    合同违约金条款并不因为合同无效而无效。当合同无效或是被撤销后,其违约金条款即属于结算清理条款,还仍然保持其效力,约束双方当事人。
    合同虽然无效,但是违约金条款仍属于双方意思表示的合意,还能起到其原有的补偿、惩罚作用,因此应当对其效力持肯定态度。合同违约金条款还有很多需要当事人注意,例如约定的限额以及与定金的关系等。
  • 137人看过2024-01-07

    1、我国法律及其他立法对提存机构未作明确规定,只是我国司法部自行制定的规则规定公证处是提存公证的办理机构。

    2、提存机构是由国家专门设立接受提存物而进行保管、并应债务人请求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的机构。提存机构应是提存的主体。在国外,提存机构的确定一般采取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法院在法定范围内指定。

    我国法律及其他立法对提存机构未作明确规定,只是我国司法部自行制定的规则规定公证处是提存公证的办理机构。

  • 129人看过2024-01-07

    不一定,居间合同成立要件不一定需要书面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居间合同并没有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124人看过2024-01-07
    1.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受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调整。
    4.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5.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 122人看过2024-01-07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1、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

    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3、赔偿损失。

  • 122人看过2024-01-0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213人看过2024-01-07
    一、招标投标不是要约,属于要约邀请。
    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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