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
一、法定解除
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对投保人而言:
1、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
2、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3、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意定解除
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有口头约定,该约定只要具备法定生效要件,即使没有在后来的书面合同中体现也是是有效的。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承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可以得出采用口头形式也是有效的。如果存在两个合同的话,以后来的书面合同为准。
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合同是由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的字,则合同有效。
2.如果签字的委托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后,所签合同有效。未经追认的,合同无效,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的保证期间是指再次期间做的保障。
担保人承担责任之时,就是计算反担保人担保期间的起始日。这就是说,一方面,如果担保人没有实际承担责任,反担保人也不存在任何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反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期间在担保人承担责任之前即结束,则反担保失去了法律意义。
定金担保的特征:
1、定金担保是金钱质押的一种,为金钱担保;
2、定金担保限于合同债务的履行担保;
3、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当事人;
4、定金对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担保效果。
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必须有交付定金的行为;
第二,定金担保的主合同,一般是给付金钱债务的合同。
第三,法律对定金的数额有限制,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