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合同事务
  • 310人看过2024-01-07

    与中介解除合同方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除;

    2、约定解除;

    3、法定解除。

    协商解除的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的在出现了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事由时,由解除权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即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141人看过2024-01-07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以下赔偿责任:
    1、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2、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其义务有:
    1、出具保管凭证义务。
    2、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
    3、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
    4、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5、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 127人看过2024-01-07

    条件包括:

    1、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

    2、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订立合同应当符合和有效的要件要求。

    3、客观上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无过失。

  • 152人看过2024-01-07
    行纪合同在我国大陆被称为“信托合同”,行纪人被称为“信托商店”或者“委托行”。但这种信托合同与英美法系中的信托制度虽字眼相似,其实迥然不同;信托合同实系行纪合同,属债法范畴,而信托制度则属民法典的范畴;信托合同只含双方当事人(行纪人和委托人),信托制度则含有三方当事人(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合同以行纪人代委托人买卖动产等财产为主旨,而信托制度则以受托人经营管理受托的财产为主旨。
  • 383人看过2024-01-07

    一、定义不同

    合伙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联合经营企业,合伙人分享企业所得,并对企业亏损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组织形式;

    股份制是指以投资入股或认购股票的方式联合起来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入股人按股权多少享有管理权和分配收益。

    二、承担的责任不同

    合伙制企业中,每一个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外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而股东(入股人)只需要承担有限责任。

    三、法律适用的不同

    合伙适用“合伙企业法”,而入股人适用“公司法”。

    四、承担的资金不同

    合伙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资金,入股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资金。

    五、加入与退出的规定不同

    合伙制企业是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协议约建立的,合伙人退出或新合伙人加入时,必须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重新签定协议。而股份制企业的股东不能退股,但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

  • 131人看过2024-01-07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承担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承担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4、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5、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 195人看过2024-01-07

    1、拒绝履行,第一,是一种“毁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第二,是一种“抗辩”行为,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履行自己义务时,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一种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2、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履行不能合同为客观不能,非专属于债务人之给付,其不能基于债务人之人的原因者,为主观不能。”现在通说认为,客观不能系指给付对任何人而言皆为不能。有基于自然法则的,如标的物于订约前业已灭失;有基于法律规定的,如应为交付之物被禁止流通;也有基于经济事实理由的,如约定在海底捞针,虽在技术上或为可能,但就经济事实而言,则毫无意义,应认为是客观不能。反之,则是主观不能。如仅债务人不能为给付,但至少有一他人可以为给付的履行。

    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自始不能是指在给付义务成立之时给付即为不可能。

    3、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全部不能是指给付标的全部不能履行。一部不能,是指给付的标的部分不能履行。

    4、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永久不能,是指债务的履行存在障碍,该障碍在履行期间内或在债务人得为履行的期间内不可能消除,则谓债务永久履行不能。而该障碍在履行期内或债务人得为履行期内可能消除的,为一时不能。在继续的给付中,一时的障碍使得给付成为一部不能。自始客观不能,如为永久不能,则合同无效;如为一时不能,则合同有效。例如买卖尚未发行的股票、买卖禁止流通的货物,如于约定的给付期间内可期待股票的发行、货物流通的禁止可解除,则合同有效,否则无效。嗣后的永久不能,发生债务人免责或赔偿责任,而一时不能,则发生履行迟延的问题。

    5、事实上的不能与法律上的不能

    事实上的不能,也称自然不能,即基于自然法则的不能。法律的不能,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履行不能。

    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区分标准与价值,在采纳履行不能的概念的法律中,区分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的意义是重大的:即如果属于自始不能,将导致合同无效,债务人应赔偿债权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属于嗣后不能,则合同有效,债务人应赔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的损失

    两者在法律后果上的区别还在于:自始不能使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应恢复原状;而嗣后不能将不发生恢复原状问题,债权人除有权要求赔偿损害以外,还有权获得其他的法律救济。

  • 121人看过2024-01-07
    第一、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第二、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第三、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第四、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 146人看过2024-01-07
    室内装修是否属于承揽合同纠纷
    不是。承揽合同与装修装饰合同在合同内容方面不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装修装饰合同一般是为了房屋装修而签订的合同。
  • 122人看过2024-01-07
    (一)预期违约。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没有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主要表现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1、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其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2、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二)现实违约。
    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时,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三)全部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不适当履行)。
    1、全部不履行。是指根本不履行债务的行为。依不履行的原因又分为拒绝履行和不能履行。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其债务。不能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其债务。
    2、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履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即不符合债务的本质。
    (四)双方违约。
    是指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