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原则有:
1、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是自明之理。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
3、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情势变更多为计划变动所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解决。
(三)合理运输义务,准时将所托的货物送于到目的地。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引起永久性抗辩权的原因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的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过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或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的,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已过时效期限
此处所指的时效乃指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所谓诉讼时效,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权利被侵犯者不行使权利的,使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4、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民事法律中有“协议免责”一说,它是指受害人和责任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协商一致,同意免除责任人的责任。协议免责有事先免责和事后免责。
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作用:
1、能体现国家对违约行为立法政策的选择。如严格责任在于合理补充债权人的损失,体现了维护非违约方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旨趣;而过错责品交易中所提倡的道德价值观念相一致,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则能体现合同责任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2、由于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合同责任的责任根据或标准,它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归责原则也就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任何人对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探讨,都不可能回避归责原则问题。
3、司法人员正确掌握归责原则,有利于从案件伊始判明非违约方有无证明违约方过错的义务,从而正确司法。
4、当事人明确自己案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利于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