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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4人看过2024-01-07

    合同履行原则有:

    1、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是自明之理。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

    3、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情势变更多为计划变动所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解决。

  • 135人看过2024-01-07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债务人和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按照双方合意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来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合同主体仍然是债务人和债权人,第三人并非是合同相对方,而只是合同履行的主体。因此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能强制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而只能要求债务人来承担责任。
  • 134人看过2024-01-07
    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的义务包括:
    (一)强制缔约义务,接受托运人运送货物的要求;
    (二)安全运输义务,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三)合理运输义务,准时将所托的货物送于到目的地。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 126人看过2024-01-07
    后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
    后合同责任是负有必须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惯例而产生的。在近年来国际经济交易大量增加的情况下,从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国际交往,增强国际信誉的原则出发,许多国际交易惯例也为我国所认可,这些原则大多都包含有诚实信用及必要的注意义务,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第二,有损害事实存在。
    也就是说,只有过错一方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过错方才承担民事责任。反之,如果过错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对对方当事人来说并无损害事实,即构不成后合同责任,更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
    第三,损害事实与过错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只有在合同关系消灭后负有保密、协助、保护、告知等必须注意的义务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对方当事人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前因后果关系,即损害是由违法行为即注意不当引起的,违法行为人才承担后合同责任。
    第四,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主观过错是构成后合同责任的主观要件。即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的当时,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后合同责任。这是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要求,也是后合同责任的一般要求。当然,主观过错是以过错方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和范围为基础的,其判断标准应以行为人的最大注意限度和预测性为尺度。
  • 123人看过2024-01-07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一方行使其抗辩权,而使得另一方的请求权得不到满足。
  • 377人看过2024-01-07
    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为行使此种债权代位权,以自己为原告,而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第三债务人应对债务人为一定的给付,叫债权人代位诉讼。
  • 140人看过2024-01-07
    是的,对于合同解除权而言,其实没有诉讼时效的,而只有除斥期间。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 127人看过2024-01-07

    引起永久性抗辩权的原因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的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过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或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的,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已过时效期限

    此处所指的时效乃指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所谓诉讼时效,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权利被侵犯者不行使权利的,使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4、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民事法律中有“协议免责”一说,它是指受害人和责任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协商一致,同意免除责任人的责任。协议免责有事先免责和事后免责。

  • 150人看过2024-01-07
    不诉免责,即所谓"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在我国,不仅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是受害当事人或有关人告诉才处理,而且有些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不告不理。不告不理意味着当事人不告,国家就不会把法律责任归结于违法者,即意味着违法者实际上被免除了法律责任。

  • 190人看过2024-01-07

    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作用:

    1、能体现国家对违约行为立法政策的选择。如严格责任在于合理补充债权人的损失,体现了维护非违约方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旨趣;而过错责品交易中所提倡的道德价值观念相一致,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则能体现合同责任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2、由于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合同责任的责任根据或标准,它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归责原则也就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任何人对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探讨,都不可能回避归责原则问题。

    3、司法人员正确掌握归责原则,有利于从案件伊始判明非违约方有无证明违约方过错的义务,从而正确司法。

    4、当事人明确自己案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利于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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