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合同风险
虽然运输不是物流的全部,但是运输是物流业很重要的业务。中国外运集团总公司总法律顾问孟于群先生认为,物流的成本较低,增值服务较多,供应链因素多,质量难以控制,运营风险大。现代物流商作为整个物流业务的组织者和指挥者,要对全过程负责,他们所面临的风险超过了传统的运输商。
二、物流企业之间的合作风险
物流企业的合作风险既可能体现在物流合作合同方面,也可能体现在物流设施投资合作方面,还有可能来自于其他业务合作方面。
目前,最具潜力的一种业务合作形式就是物流分包,即物流企业为集中资源、节省管理费用、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将其物流业务以合同的方式委托给第三方物流公司运作。物流分包是一种长期的、战略的、相互渗透的、互利互惠的业务委托和合约执行方式。
三、物流企业与信息系统提供商的合同风险
四、物流企业与其他方面的合同风险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担保合同的保证期限一般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确定的,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不超过主合同期限的六个月。
保证期间可以设定为除斥期间,在约定不明时可以按主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计算债务到期日起算二年。而在抵押担保中,尽管抵押权存续于主债权存在的始终,但法律也给予了明确的限制,即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二年内行使,时效有中止、中断的除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律中对行纪合同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的,行纪合同问题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行纪合同在我国大陆被称为“信托合同”,行纪人被称为“信托商店”或者“委托行”。但这种信托合同与英美法系中的信托制度虽字眼相似,其实迥然不同;信托合同实系行纪合同,属债法范畴,而信托制度则属民法典的范畴;信托合同只含双方当事人(行纪人和委托人),信托制度则含有三方当事人(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合同以行纪人代委托人买卖动产等财产为主旨,而信托制度则以受托人经营管理受托的财产为主旨。
不一定。
从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就无所谓主合同。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最长的租赁期为二十年,所以约定租期为三十年是属于无效的约定。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