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合同事务 > 超诉讼时效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超诉讼时效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2024-01-06275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即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除。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仍然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而义务人又同意履行原来的义务。例如银行或者信用社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就表明债务人对原来债务予以重新确认,愿意履行原来的债务。债务人本应自觉按时履行其义务,如果仍不履行,则有悖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反馈】

2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您可以了解以下内容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股权变更董事会决议怎么写?
如何拟一份对己方有利的合同?
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对方不履行合同可以要赔偿吗?
合同违约金有上限吗?
立即预约律师已有655人参加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