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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0人看过2024-01-07

    抗辩权的行使的实体法上的效果:

    (1)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如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可视为自动债权而为抵销,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

    (2)在一方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对方末作回应的情况下,这段期间内所发生的为维持合同能够得以履行的合理费用由对方负担。

    (3)在正当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下,抗辩方得免除给付迟延的责任,而不得认为是双方违约。如开发商建楼迟延,如约定依进度付款,并明确了付款日期,在付款日如楼房进度末合符合同要求,小业主方得拒绝付款,并得免除给付迟延的责任。但此种法律效果的前提是正当行使,符合同的履行抗辩的构成要件。如开发商仅是轻微违约,合同目的尚能达到,则拒绝付款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又如一方已交付了部分货物,另一方在合同目的能达到的情况下,则应支付相应货款,否则也将承担给付迟延的责任。

  • 675人看过2024-01-07
    印花税的缴纳办法有两种,一种是自行贴花、一种是按期汇贴汇缴。
    自行贴花:一般适用于应税凭证较少或贴花次数较少的纳税人。即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和适用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并加以注销,这样才算完整地完成了纳税义务。
    汇贴或汇缴:一般适用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一份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凭证,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将其中一连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即“汇贴”。
    对于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凭证,纳税人应自行编制明细汇总表,明细汇总表的内容应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订日期、适用税目、合同所载计税金额、应纳税额等。纳税人依据汇总明细表的汇总应纳税额,按月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不再贴花完税。缴纳期限为次月的10日内,税收缴款书的复印件应与明细汇总表一同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 132人看过2024-01-07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要相应地免除或减轻责任。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为使不可抗力的范围具体化,我国有关法律作出了专门规定,具体有如下几种:

    第一,自然灾害。我国法律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已不断提高了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但自然灾害仍频繁发生并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阻碍合同的履行。所以,我国法律将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是合理的。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被免除责任。

    第二,政府行为。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发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订立合同以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某些运输合同不能履行。

    第三,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是指一些偶发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这些行为既不是自然事件,也不是政府行为,而是社会中人为的行为,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也可以成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 134人看过2024-01-07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履行方式交付标的物,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实践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给买受人,使买受人获得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和占有。现实交付的方式中涉及到一次性交付、分期交付以及运输方式、包装方式等问题。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代替实物交付、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合同生效之时即为交付。

  • 123人看过2024-01-07
    可以。
    公司作为第三人,经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公司可以代为履行债务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具体构成条件如下:
    第一,须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在,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口头或书面约定。这是第三人能够代为履行的前提和必备条件,两者缺一不可。若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则第三人代为履行也不可能。
    第二,须有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承诺,应为明示的、书面的,这是积极要件;或者与债务人订有承担某项合同债务的协议。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惟有履行债务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第三,须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且向第三人请求履行,而第三人的履行应是无条件的。
  • 131人看过2024-01-07
    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时的法定免责事由,但当事人主张免责,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不能履行合同包括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和不能按期履行。如果不可抗力只导致部分不能履行,其他部分仍应履行;如果只是影响按期履行,当事人仍应适时履行。
    2、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是发生不可抗力就可以主张免除全部责任,只是确受其影响而不能履行的部分才能免责。
    3、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而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4、法律对遇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该规定不能免责。如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因不可抗力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 134人看过2024-01-07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先合同义务包括协助义务、通知义务、保密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123人看过2024-01-07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 130人看过2024-01-07
    可以解除合同,在对方明确违反双方的合同条款时,是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276人看过2024-01-07
    一般来说,违约方是无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属于守约方的,或者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意一方都可以解除。但是有些情况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将面临更大的损失,而守约方拒不行使解除权。那么法院应当根据违约方的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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