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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人看过2024-01-30

    1、承诺书属于合同的一种,是合同性质。

    2、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

    3、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4、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 143人看过2024-01-30

    由当事人作废。合同作废是指解除合同的情形,从文义解释上看,虽然作废并非解除合同的规范表述,但作废在文义上具有废除终止的意思,即除履行部分外,双方签订的合同其它内容均不再履行。因此,对于作废后所产生的后果,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而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或者依法解除,所以合同应该由合同当事人作废。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144人看过2024-01-30
    不是。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 554人看过2024-01-30

    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

    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格式来写。

    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

  • 128人看过2024-01-30
    一、重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广义上的合同
    合同文本是固定交易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对交易方十分重要,但同时,合同只有通过履行才能最终给交易方带来利益。
    履约过程中,变更、确认交易方权利义务的工程签证、货物验收单、收付货物凭证、对账单、结算单、补充协议等,都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同文本不可分割的内容,有时甚至比合同文本更为重要。
    二、合同管理需要业务流程中各部门的能力合作。
    我国对合同的定义为: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把合同理解为“交易主体对交易行为全过程权利义务的设定与真实的履约记录”更符合企业合同管理实践。交易行为通常涉及合同谈判、审查、签署、履行、存档等多个环节流程,同时也涉及业务、财务、法务等多个部门,法律风险存在于合同对应的整个业务流程中。
    三、重视合同签订、履行全过程的法律风险防控
    重审查签订、轻履行监督的传统合同管理理念在很多企业普遍存在。当前,企业日益重视合同审查签订环节的风险防范,例如逐步完善示范合同文本、制定风险控制清单、严格审查审批程序等,法务部门也基本全程介入了合同审查签订环节,在该环节存在的法律风险已大为减少。
  • 138人看过2024-01-29

    可以。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 132人看过2024-01-29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合同无效
    2、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3.、商品房预售违法,合同无效
    4、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6、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7、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8、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9、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 150人看过2024-01-29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124人看过2024-01-29
    1、先给付义务人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135人看过2024-01-29
    1、确定了承诺的期限后,承诺的期限是不能变更的,超过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是法律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撤回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当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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