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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人看过2024-01-29

    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二)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一旦受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因此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如果要约未规定存续期间,在对话人之间,承诺应立即作出;在非对话人之间,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间作出。凡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届满后承诺的,是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三)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时即发生效力。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认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 133人看过2024-01-29
    要约合同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表示,表示同意与要约人签订合同。
    承诺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其中一个程序,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间,一般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间。
  • 154人看过2024-01-29

    1、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是英美法与大陆法两大法系一致的原则。

    否则,视为新的要约。但在解释上,也并非铁板一块。因为现实中的承诺往往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者“同意”,承诺是否与要约完全一致,也是需要进行判断的。

    2、形式上虽然承诺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实质上并没有变更的,仍然可以认为与要约一致,承诺仍为有效。比如就要约的主要内容意思一致,仅就要约的附随事项附以条件或者为其他变更,承诺仍为有效。

    要求承诺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不利于合同的成立,不利于鼓励交易。

    3、在英美法,也突破了所谓的镜像原则。

    在合理时间内寄送的承诺表示或确认书,只要确定并且及时,即使与原要约或原同意的条款有所不同或对其有所补充,仍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承诺中明确规定,以要约人同意这些不同的条款为承诺的生效条件。

    补充条款对合同作了实质性改变则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 125人看过2024-01-29

    1、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124人看过2024-01-29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 508人看过2024-01-29

    个人或公司均可以成为签订合同的主体,签合同以个人名义签还是公司名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若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合同的责任由公司来承担的,那么,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2、如果属于以个人名义订立的私合同,责任由本人承担的,则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

  • 133人看过2024-01-29
    生效。
    实践中,在签合同前,一方当事人会支付定金,对方则会出示定金收据,这个定金收据其实就是定金合同,定金和收据完成交付,定金合同成立生效。
    定金合同是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 126人看过2024-01-29
    签订合同时的补充协议,可以按新的合同进行处理,如果补充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130人看过2024-01-29
    1、合同中不可以任意约定免责条款,否则会导致无效。
    2、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据此,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这样的条款,人民法院都会依法宣布这些条款无效。当然这些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只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这样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条款无效,借以对想逃避责任的当事人进行惩罚,以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128人看过2024-01-29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合同的类型须是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前提条件。在理论上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是相对应的合同的一种分类,是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区分标准。

    2、当事人所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须以他方当事人为对待给付为要件,这一点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已经认同,但具体的分析看来就未履行与未按约定履行又分以下几种情况:

    (1)迟延履行;

    (2)部分履行;

    (3)瑕疵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4、对方有对待给付的能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一方拒绝履行可以迫使他方履行合同,但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以能够履行为基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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