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合同的类型须是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前提条件。在理论上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是相对应的合同的一种分类,是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区分标准。
2、当事人所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须以他方当事人为对待给付为要件,这一点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已经认同,但具体的分析看来就未履行与未按约定履行又分以下几种情况:
(1)迟延履行;
(2)部分履行;
(3)瑕疵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4、对方有对待给付的能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一方拒绝履行可以迫使他方履行合同,但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以能够履行为基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