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委托能转委托。
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说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雇员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他经济组织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经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1、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2、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
1、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
2、抗辩权的存在是以请求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没有请求权就没有对应的抗辩权。
3、从一定意义上讲,两者是相对的,但是把他们当做主从关系就欠妥当了。
4、请求权多为债权,还有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赔偿请求权等。当事人具有相对性,与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是不同的。
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
2、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
存款合同的生效条件是:
1、合同是经过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了一致的;
2、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序良俗的。
4、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5、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已经具备。
一、撤销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
1、是适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时候(如请求撤销因欺诈产生的合同);
2、是适用于当事人有权反悔的情形(如撤销赠与);
3、是适用于否定债务人与第三人法律关系的情形。
二、解除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
1、相对人重大违约的时候;
2、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
3、当事人主观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如《民法典》规定的任意解除权)
三、撤销权适用于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解除权适用于合同(双方行为)。
四、撤销权行使后,被撤销的法律关系自始消灭;解除权行使后,合同效力原则上自始消灭,但也可以自解除之日起消灭。
五、撤销权是形成权,宜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六、撤销权为法定,解除权分为法定和意定两种。
七、撤销权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解除权原则上是单纯形成权。
合同继续生效的,但单位要及时变更劳动合同,当然是先解除原劳动合同,重新建立新合同。而且有单位人事部去劳动局办理。如果公司不及时变更的,那么劳动者要带上原合同反映到劳动局解决。
1、公司名称变更后,变更名称前的合同(包括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不需要双方合同再进行相应变更。
2、因为公司名称变更前后的两个公司实际是同一公司,即同一法律主体,故该合同对变更后的公司仍有法律效力。若发生争议,双方提供公司名称变更证明(一般工商局都有变更备案记录),证明变更前后公司是同一个公司即可保护自身权益。
3、如果合作方或者劳动者要求给予证明的,可以向对方出示公司名称变更函或者公司内容对员工出示变更通知,需加盖变更前后公章确认;或者重新签署,重新签署新合同之前,建议公司不要将原合同过早销毁,以免对方不再合作,变更方的权益就不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