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主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的一般担保,是指为了保护一般债权人不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受损害,允许债权人干预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行为的法律制度。合同保全主要有代位权与撤销权。其中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不行使自己债权的行为,撤销权则是针对债务人积极侵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两者或者为了实现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或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合同终止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明确协议终止的具体合同,由什么时候哪一方跟哪一方签订的合同,建议列入协议书附件中,以及终止合同的原因,如不可抗力或者是双方情绪发生变化,履行合同已经不必要。
2、写明终止合同造成的具体损失,损失的赔偿数额方式及期限,还有违约责任和生效条件。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国家法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终止法定情形:
1.清偿:指债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的行为【即清偿是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
(1)清偿人:
A.债务人或其代理人。
B.代为清偿第三人【约定/法律禁止/依债的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除外】。
(2)清偿费用承担:
A.由债务人承担;
B.另有约定或规定的除外。
(3)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
A.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B.几项债务均到期的:
①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③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④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C.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4)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先抵冲费用、次充利息、再次充原本的顺序抵充:
A.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B.利息;
C.主债务。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混同。
7.法定终止或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如下: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