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终止法定情形:
1.清偿:指债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的行为【即清偿是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
(1)清偿人:
A.债务人或其代理人。
B.代为清偿第三人【约定/法律禁止/依债的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除外】。
(2)清偿费用承担:
A.由债务人承担;
B.另有约定或规定的除外。
(3)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
A.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B.几项债务均到期的:
①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③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④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C.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4)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先抵冲费用、次充利息、再次充原本的顺序抵充:
A.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B.利息;
C.主债务。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混同。
7.法定终止或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如下: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