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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1人看过2024-01-14
    1.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
    由于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受托人用委托人的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受托人对于费用没有垫付的义务,预付费用可以说是委托人的义务,对于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如果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尚有剩余,受托人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2.委托人偿还受托人支出必要费用的义务。
    由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由委托人事先预付费用,受托人就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垫付了,则有请求偿还的权利,即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应当把委托人支付报酬与偿还处理委托事务所应负担的费用相区别。偿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不是对价关系。所谓必要费用,比如差旅费用、有关财产的运输费、仓储费、交通费、邮费等等。受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不仅会有金钱支出,有时也会有物的消耗。至于判断费用的支出是否必需,应当依据所委托事物的性质及处理时的具体情况来定。何为“必要”,其标准是什么,我们认为,支出费用的合理原则应从三个方面考虑,
    其一,直接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费用应与所处理的事务有直接联系;
    其二,有益性原则。受托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利于委托人,目的是使委托人受益;
    其三,经济性原则。受托人在直接支出费用时,应尽善良人的行为,采用尽量节约、适当的方法处理事务。也就是说,必须是客观上确有必要,才可以请求偿还,以防其滥用。不能以受托人主观上是否认为支出为必要为标准。而应以受托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状态作为标准。
    3.委托人偿还利息的义务。
    偿还费用还应包括自受托人暂付费用之日起的利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利率有约定的,事后就应按其约定,如果对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时,就应当依照法定利率计算。例如,甲因出国数年将自己的房屋委托乙看管并出租。数年后甲回国,乙应将房屋及其历年的房屋出租费交付给甲,但甲应当将乙为管理该房屋支出的维修等必要费用,连同自乙支付时起的利息,偿还给乙。
    三、费用和报酬的区别
    费用与报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最终体现为一定数量、一定种类的货币或实物,但两者的法律性质是有区别的。在委托合同中,费用是指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花费的必需款项或其他支出;而报酬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或劳务所得。费用必须由委托人支付;报酬则可有可无,具体情况视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而定。
  • 136人看过2024-01-14
    固定资产概念: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如房屋、机器、建筑物、运输工具等。
    固定资产特点:
    1、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不是直接用于出售,从而明显区别于流动资产;
    2、实物形态的不变性;
    3、使用期限的有限性;
    4、价值存在的双重性。
  • 123人看过2024-01-14
    一、存货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数量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方式和支付地点向仓储人交付合同约定的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仓储费等费用;
    二、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仓储物并及时入库;
    三、需包装的物品,应将其妥善包装;
    四、向仓储保管人提供有关仓储物验收的资料;
    五、仓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变质物品,存货人应说明其性质,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按期提取仓储物;如果因延迟提取,应承担赔偿责任。
  • 133人看过2024-01-14

    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 159人看过2024-01-14
    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
    2、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
    3、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
  • 129人看过2024-01-14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有三个特点,需要大家格外注意。一是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合同是基于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信任而订立的合同,所以除非当事人有约定,承揽人必须自己完成主要工作,但是辅助工作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如果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就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个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是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是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如果因为情势变更认为承揽合同继续将失去意义时,可以随时终止合同,这是对定作人的利益保护。但是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定作人应当赔偿。
  • 128人看过2024-01-14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得以对抗另一方的履行请求权,起到暂时拒绝履行己方义务的作用。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
  • 134人看过2024-01-14
    承揽人的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归纳为:
    1、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2、提供材料的义务;
    3、及时通知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4、妥善保管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义务。
  • 142人看过2024-01-14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 137人看过2024-01-14

    受委托人可以将受托事项转交给其他人办理,但是应当事先经得委托人同意,并对第三人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不过,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转委托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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