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可以附期限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或者失效。所以合同注明有效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1、乘人之危达成口头协议,如果致使协议成立时显失公平,则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在被撤销后是无效的。显失公平的口头协议,属于可撤销的协议,协议的受损害方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选择、受领租赁物的权利
一项融资租赁交易一般是由承租人的特定需要而引起的,承租人有权选择租赁物和供货商,出租人向供货商购买设备也是为了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为了交易的方便快捷,一般都是由供货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平静占有、使用租赁标的物的权利
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不受包括出租人在内的任何人的干涉,这也是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目的所在。在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或在租赁物上设置抵押权时,承租人有权要求继续且不受影响地占有、使用标的物。
3.对租赁物瑕疵的索赔权
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索赔权,是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瑕疵担保免责对应的。如果供应商不履行购买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时,承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供应商提出赔偿求,包括减少租赁物价金、修理或更换、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
4.租期届满时对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选择权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问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不违反合同约定就有效。
1、为了防止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租赁物转租渔利,搅乱市场价格;也为了防止承租人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租赁合同转移的是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目的也是为了使用、收益,所以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取得租赁物后,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租人不得进行不当干涉。所以承租人进行转租,是取得收益的一种方法,也是在租赁合同目的范围内应有的权利,不应该加以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