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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3人看过2024-01-1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 145人看过2024-01-14
    1、表现形态不同。企业法人注销是企业通过书面材料提交有关文件,证件自行向登计机主管机关申请终止市场经济活动和民事关系的登记行为,是企业登记管理中的专有名词。而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机关对企业违法行为依其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应视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执法程序不同。企业法人注销是企业通过申请,由登记主管机关按照受理、审查、核准、向企业发注销登记核准函、归档等一套登记程序来实现终止。而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违法事实,通过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举行听证,送达外罚决定书,公告、归档等执法程序剥夺企业经营行为的能力。
    3、行为结果不同。企业法人注销标志着该企业完结债权、债务清理,或民事关系引起的民事诉讼已有了明确的了断,企业实现了真正意义上消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标致着该企业由于违法而被强制剥夺经营资格,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办理注销登记。
  • 138人看过2024-01-14
    1、公司注销的材料
    (1) 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2、公司注销注意事项
    (1)公司或企业因不可抗力想放弃公司经营时,一定要按法定程序及时申请注销。如果不注销,那么按照工商行政法规,到了一定时期,公司或企业就会被吊销。注销跟吊销一字之差,性质却如天壤,吊销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
    (2)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4)企业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先行办理有关手续。
    (5)正在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企业,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申请注销登记。
    (6)公司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的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如果企业不正常注销的话,会产生股东、法人代表、监事等人会进入工商局黑名单,永远无法办理公司;法人代表不能领养老保险;法人代表不能贷款买房、移民等众多影响。
    (7)债权人通知及公告注意事项。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洋芋财税建议您保留送达回执及载明公告内容的报纸。
    (8)合法安置劳动者。注销公司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及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具体情况视合同内容及劳动者实际情况各有不同。
  • 180人看过2024-01-14
    公司存在下列几种情形时,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经过清算后;
    (2)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不想继续经营,完成清算程序后;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完成清算程序后;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公司完成清算程序后,在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股东拟彻底结束公司时,在完成公司的清算程序后,即可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
  • 128人看过2024-01-14

    一、注意抵押财产的合法性

    抵押财产应当可以进入民事流转程序而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抵押物合法性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现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同时应对担保人的身份进行考察,防止担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担保合同无效。

    二、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抵押财产应是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财产。抵押财产没有其它法律负担,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抵押,抵押的价值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抵押财产没有设置多重抵押。

    三、考虑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

    对抵押财产要充分考虑其变现的能力,即使真实合法的财产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另外应充分考虑到抵押财产不能变现的可能性,以免出现债权人无力接受该项财产又无法变现的情况。另外对一些价值虽然很高,但专业性很强的设备等财产应特别注意,由於专业性很强这类财产一般很难进行变现,一般不要接受这样的抵押。

  • 130人看过2024-01-14
    关于定金和预付款的法律责任是:
    1、定金的责任是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请求收受定金的一方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当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2、预付款的责任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收受预付款的一方应当向支付预付款的一方全额返还。
  • 124人看过2024-01-14
    关于定金和预付款的法律责任是:
    1、定金的责任是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请求收受定金的一方返还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当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2、预付款的责任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收受预付款的一方应当向支付预付款的一方全额返还。
  • 131人看过2024-01-14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121人看过2024-01-14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 325人看过2024-01-14
    1、工程量增加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这种情形下,工期自然顺延。

    2、发包人变更设计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设计,则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工期。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其他如因发包人缺乏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原因导致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停工的,则停工期间应当从工期中予以扣除。

    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地上和地下的障碍清除、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

    ②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等);

    ③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基准点、线和水准点;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实践中,通常存在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如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空调工程等直接分包给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给指定的单位施工的情形。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可能因施工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在此情形下,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6、工程质量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是合格的,则应将鉴定期间作为顺延工期期间;反之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则工期不应当顺延,承包人逾期竣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意外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顺延。比如发生地震、暴雨期间无法施工,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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