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期限可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解除合同可分为立即解除和预告解除两种情形。
就立即解除看,用人单位方面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一方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如在试用期内、单位强迫职工劳动的,以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质押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
1、质押人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失的,由质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2、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质物,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提供相应的担保,质押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等。
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离职,需要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才能领取失业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形式,其目的大致如下:
(一)证据目的
如果当事人只是在口头上达成合意,日后不免就是否有效地缔结了合同、何时成立的合同、以何内容成立的合同等事项发生争执。而一旦当事人将其合意作成书面形式,特别是经过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书形式,虽不能说可以完全杜绝日后发生争执,但可以大量地避免此类争执的发生。
(二)警告目的
对于一些在法律上具有相当重要性的意思表示,通过要求形式要件,实际上是最后给当事人一次深思熟虑的机会,以避免作出草率的决定。
(三)境界线目的
形式的规定,往往还具有在合同交涉与合同缔结之间划定境界线的目的。在诸如不动产买卖之类的合同场合,当事人通常会经过长时间的合同交涉,其间当事人可能会达成一些合意,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就此很容易发生争执。在对合同作出书面要求的场合,其答案则是显而易见的了,当事人很容易就明白,在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之前,自己在交涉过程中单纯的口头的或信件上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上的拘束力。反过来,相对人对于这种意思表示,也应当明白是不可以信赖的。
(四)信息提供目的
在现代的立法上,出于保护消费者之类弱者的目的,往往特别要求经营者就交易内容作成书面形式交付给消费者,称为“合同书面的作成交付义务”,尤其是就其中的关键事项,要求必须用明确的文字表示出来。在这种场合,书面形式还具有信息提供的目的。
(五)其他目的
除上述目的外,特定的合同形式(特别是合同书)要求还可以具有其他的目的或功能,比如包括:对合同缔结及其内容的确认,合同对外的公示,特定企业对同种类合同的内容的管理,因书面化而可以使其内容对外展示等等。另外,内容经过公证的书面合同还可因此具有执行担保的功能;而且,将缔结的合同书面化,作为一种胜利成果对于当事人也还可以具有心理上的意义。在重要的合同场合,要求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还可以具有仪式的要素。
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法律性质上来讲,是一种严格责任,即只要旅客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上发生伤亡事故的,承运人都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旅客伤亡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