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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3人看过2024-01-14
    一、存货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数量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方式和支付地点向仓储人交付合同约定的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仓储费等费用;
    二、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仓储物并及时入库;
    三、需包装的物品,应将其妥善包装;
    四、向仓储保管人提供有关仓储物验收的资料;
    五、仓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变质物品,存货人应说明其性质,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按期提取仓储物;如果因延迟提取,应承担赔偿责任。
  • 133人看过2024-01-14

    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 159人看过2024-01-14
    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
    2、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
    3、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
  • 129人看过2024-01-14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有三个特点,需要大家格外注意。一是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合同是基于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信任而订立的合同,所以除非当事人有约定,承揽人必须自己完成主要工作,但是辅助工作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如果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就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个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是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是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如果因为情势变更认为承揽合同继续将失去意义时,可以随时终止合同,这是对定作人的利益保护。但是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定作人应当赔偿。
  • 128人看过2024-01-14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得以对抗另一方的履行请求权,起到暂时拒绝履行己方义务的作用。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
  • 134人看过2024-01-14
    承揽人的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归纳为:
    1、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
    2、提供材料的义务;
    3、及时通知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4、妥善保管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义务。
  • 142人看过2024-01-14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 137人看过2024-01-14

    受委托人可以将受托事项转交给其他人办理,但是应当事先经得委托人同意,并对第三人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不过,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转委托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 132人看过2024-01-14
    1.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也可以由定做人提供。
    承揽合同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承揽人对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隐蔽瑕疵及该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隐蔽瑕疵,验收时用通常方法或约定的方法不能发现,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损害的,承揽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356人看过2024-01-14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从事法律行为所依据的名义不同。
    在民法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行为是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主要区别。
    直接代理也可以称为显名代理,此处所说的显名不仅要求代理人与第三人发生交易时,要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并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还包括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约。这就是说,要贯彻完全的公开性原则。
    然而,间接代理则是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严格说它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代理。
    2、代理的效果是否能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只要代理人是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为,或者即使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都会使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被代理人应当承受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在法律上仍然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只有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间接代理的条件以后,因本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才可能使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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