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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人看过2024-01-15

    1、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

    2、付款方式的确定。

    3、在合同中必须注明使用的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规格及型号。

    4、监理和质检到场时间和次数。

    5、合同中有关保修的条文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要分清责任。

    如果属于施工或材料的质量问题,装饰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属于用户使用不当,双方可协商处理。这些都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清楚。一般装饰公司对工程的保修期,从三个月到一年不等,要尽可能选择保修期长一点的公司。

    6、避免做不到的条款。

    许多家庭装修的投诉都是由不切实际的合同条款带来的。有的合同条款规定了在相关的工程报价之下根本达不到的施工质量,有的合同条款规定了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能做到的室内空气环境条款。

  • 118人看过2024-01-15

    定金——合同履约的保证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订金——预付性质的支付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定金也就当然不能适用。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就可。

  • 174人看过2024-01-15

    装饰合同时限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合同的期限。装修超过合同期限,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该违约只能采用补救的办法,或者对由期限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主张。

  • 129人看过2024-01-15

    违约方必须承担某些法律责任,这不仅是对另一方的权利救济,而且是对违约方的惩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责任有以下几种形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违约金;

    5、定金。

  • 131人看过2024-01-15
    1、合同主体不明晰
    很多公司在合同上只盖一个章,并未填写完整的公司名称。业主必须要求装饰公司将内容填满,并进行核对,看合同上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相关资质中的法人登记情况是否一致。
    2、书面文件不全
    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均为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有些装饰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时,这些书面文件不齐全,给以后进行家装工程带来了隐患。消费者应把以上三项文件及支付费用的单据妥善保存。
    3、增减项未加入合同
    目前在装修工程的实际履行中,增加施工项目的现象很多。一些装修公司开始有意把报价做得很低,然后在开工后逐步增加,让消费者无法再找另外的装修公司,只好同意他们的要求,使得最后的装修总价远远超出初始报价,所以消费者在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时,应与公司就增项事宜约定清楚,保证增项费用不能超过一定范围。
    4、争议解决办法未约定
    家装消费者在发现装修质量有问题时,应及时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但大多数消费者在房屋装修合同中没有约定出现争议后的解决办法。
  • 125人看过2024-01-15

    1、工期约定。

    2、了解装饰公司工程及施工资格。和装饰公司洽谈时,要了解装饰公司的工程施工资格。装饰公司必须有进行装饰工程施工的资格,还要检查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此外,公司有无正规的办公地点,是否能出具合格的票据等,都是需要仔细考察的。

    3、初步接洽家装公司。

    4、按图施工:严格按照您签字认可的图纸施工,假如在细节尺寸上和在设计图纸上的不符合,可以要求返工。

    5、考查施工队。

  • 132人看过2024-01-15

    1、按照约定接受交付仓储物的义务

    法律规定了保管人的验收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现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给付仓单的义务

    法律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3、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法律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异状通知义务

    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仓储合同约定的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因其他事由中止合同时,保管人应将储存的原物返还给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关于仓储期间,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 122人看过2024-01-15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 128人看过2024-01-15

      所谓主合同义务,又习惯被称为主给付义务或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 131人看过2024-01-15

      (一)样品的产生与类型

      样品,又称货样,是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反映和决定合同标的物品质的货物。

      在实践中,有以样品全面反映与表现标的物品质的,但也有采用样品的某一特征表示标的物品质的某一方面品质。如:“颜色”,称为“色样”;“款式”,称为“款式样”。

      在这种情况下,仅合同规定的样品的某一部分特征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的标准,而样品的其他部分则不应成为交付标的物的依据。

      (二)样品的封存与说明

      为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及发生合同纠纷时分清责任,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封存样品。关于样品封存的地点、份数、时间等内容应当取得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同意。通常来讲,样品可分三份分别封存于出卖人、买受人及居间第三人处,但由此可能发生如下法律问题:

      其一,封存的数份样品品质不一致问题。当事人应保障其封存的数份样品品质一致,但如果客观上出现了数份样品品质有差异的情形,而且当事人双方对此未约定处理方法的,这等同于当事人就质量条款约定不明,首先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则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其二,样品封存期间品质发生变化,出卖人应交付标的物的品质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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