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领标的物为金钱的,应同时返还自受领之日起的利息;
(三)受领标的物有孳息的,也应一并返还;
(四)应返还的原物因毁损丢失或其它事由不能返还的,应按物的价值予以返还。例外的是连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无溯及力。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以下不同之处: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时间为合同缔结时、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
2、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等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
3、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赔偿损失,违约责任表现形式多样化,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属于对方违约的,可以要回定金。
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属于商家违约的,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确定对方违约,最基本的依据就是所签订的合同,在这里我们以买房合同为例讲解:
在买卖商品房合同中,属于开发商违约的情形大致包括:
(1)开发商没有售房资质;
(2)逾期交房;
(3)面积出现误差;
(4)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
(5)变更规划、设计;
(6)房屋质量不合格;
(7)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属于买家违约的情形大致包括:
(1)买家后悔不买房;
(2)买家贷款贷不下来;
(3)其他买家不买房的情形。
二、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财产c责任:当事人经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免责条款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相对人乃至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它不是对国家强制性的否定,也不是对法律的谴责和否定违约以及侵权态度的藐视。如购销合同中,免责条款常起着分配风险的作用,并由此决定谁在实际上投保抵御风险,左右着合同标的价格。此类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应属于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风险的免责条款,当属于无效。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1、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督促法律关系的主体及时行使权利、结清债务,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及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2、不诉免责。即所谓“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在我国,不仅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是受害当事人或有关人告诉才处理,而且有些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不告不理。在法律时间中,还有一种类似不不诉免责的免责方式,即在国家机关宣布有责主体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权利主体自己主动放弃执行法律责任的请求,必须注意,作为免责形式的“不告诉”必须是出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自由意志。如果“不告诉”之不作为是在某种压力或强制环境下作出的,则不构成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条件和依据。
3、自首、立功免责。即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4、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这种免责的理由是违法者在归责之间已经超前履行了第二性义务。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即所谓“私了”。这种免责一般不适用于犯罪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仅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
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自助行为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7、人道主义免责。权利是以权利相对人即义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为限度的。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
1、显失公平的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