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l)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实施。但对于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当然无效的行为,而只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就确定了未成年人不能依法独立实施的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
主要是指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不必追认。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的效力问题,通行的理论基本是这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有二种情况,一种是可以实施的民事行为,如纯获利益的行为和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这种行为是有效的,其它民事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其自己不能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应该赔。解除合同后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前提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赔偿范围是: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
2、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是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但是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未及时同通知合同相对方而造成的损失包括道路交通费、误工损失等,应当由遭受不可抗力的乙方负责赔偿。
处理合同错误的方法有:
1、在原合同上备注,修改错误的条款,补上正确的条款,在修改处双方签章即可;
2、签订合同副本,在合同副本加以更正和解释;
3、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合同,并且附上声明原合同自新合同生效起失效。
1:贷款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形式。即贷款方将货币交付借款方使用,借款方依照有关规定,按期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及其利息返还给贷款方面确定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为了保证自身安全,贷方要求借方在贷款合同有效期间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它的流动性)至少要同它签订合同时的情况不相上下。
3:贷款合同本身只是表示在借方违反合同条款的场合下,贷方有采取行动的合法权限。否则的话,贷方将受到它承诺的贷款条件的约束,一直要等到合同期满才能采取纠正措施。
依法成立的格式化合同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并不是各种各样的合同都能代签,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当事人本人签订的合同,是不得代签的;而其他的合同,在获得被代理人授权后,可以代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