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一,合同标的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项目。
第二,履行方式是完成约定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第四,有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问题。
1、企业和员工的个人信息。例如: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住址、身份证号、职务;
2、企业和员工持股方式;
3、公司的总持股数,每股单价;
4、员工的持股比例及持股时间;
5、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6、奖励股权的收回;
7、出资购股的退股;
8、违约责任;
9、企业、员工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日期。
如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就称为要式民事行为。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必须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为方能成立。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的民事行为便是无效的。
一般来说,要式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银行借款合同、工程承包建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1、要看纠纷的原因而定,如果是非工程质量纠纷的,不需要进行鉴定。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3、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对原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就是属于改变要约的性质,是属于新的要约,原要约会失效。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1、如果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视为拒绝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2、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按照商事通则的解释,也可以视为拒绝要约。
1、如果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视为拒绝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2、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按照商事通则的解释,也可以视为拒绝要约。
受要约人是指要约人希望同意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指接受要约的一方,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合同就会成立。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