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
如甲于某日给乙去函要求购买某种机器,但甲于此日与丙达成了购买该机器的协议,就立即给乙发去传真要求撤回要约,这种撤回是有效的。根据要约的形式约束力,任何一项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视为要约人未发出要约。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
(1)内容具体确定。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受要约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受要约人)所作出的含有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旨在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并成立合同,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作出又不妨碍要约所达目的时,相对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必须能够表明: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所谓订立合同的意图,是要求在要约中包含希望并已经决定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一般认为,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这个特定人就是要约人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于一个,也可以是几个,但必须都是确定的。如一个水泥厂有2000吨水泥可以销售,分别向4个建筑公司发数量各为500吨的要约。要约应当向特定人发出,但出有例外,如广告,因其不是向特定人发出,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订约提议,也称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看到广告后向他发出要约,但广告中悬赏广告是要约。
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确定,是指要约中应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条款,让受要约人看了以后可以决定是否同意订约并作出承诺。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只有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约的内容,并决定是否承诺。
根据民法典,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对要约拘束力的理解是:
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即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地位。
要约收购的法律规定贯穿的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被收购公众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而对收购者课以法律上的义务。
1、强制要约。当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30%时,必须对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规定,本身就是基于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其立法目的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赋予目标公司股东知情权和选择权,以“用脚投票”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2、承诺撤回权。与收购人在要约期内不得撤回收购要约相对,投资者却享有承诺撤回权,这不能不说是对投资者的倾斜保护。所谓承诺撤回权,是指在整个收购要约有效期内,或收购要约成为无条件之前,中小股东即便先已承诺出售其所持的目标公司股票,仍有权撤销该承诺。这就给予了投资者很大的思考余地,甚至可以反悔,从而减轻了过早承诺的压力,以便作出最佳判断。
3、强制收购。当收购人持股达到75%,上市公司将终止上市。因此,如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为目的,在终止上市交易后,其余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即便不以终止上市交易为目的,一旦收购人持有股份达到90%,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依然可以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必须接受。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
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虽然在理论上,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很大区别,但事实上往往很难区分。当事人可能原意是发出要约,但由于内容不确定只能被看作是一个要约邀请。当事人可能愿意是发出要约邀请,但由于符合了要约的条件而会被判定为是一个要约。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
要约收购豁免”是指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