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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人看过2024-01-18
    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主要是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出卖人、买受人的义务具体如下: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否则,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认定物的瑕疵的标准,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如无约定而由出卖人提供标的物的样品或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说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不存在上述两种依据时,如当事人事后协商标准,依协商标准;如无协商标准,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确定的标准。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因标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从物有瑕疵的,仅能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标的物为数物时,其中一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得就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数物之价值不能分离的,则可就数物解除合同;买卖标的物是分批交付的,买受人只能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该批标的物部分解除合同,但各批标的物有关联的,则可就该批以及以后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 139人看过2024-01-18

    要约一经做出,即有约束力。

    (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形式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但要约人预先申明不受要约约束或依交易习惯可认为其有此意旨时,不在此限。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受要约人于要约生效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受要约人有为承诺以订立合同的权利(形成权),此权利原则上不得由他人继受,但要约人认可者除外;受要约人对于要约人原则上不负任何义务,只有在强制缔约情形下,承诺为法定义务。

  • 124人看过2024-01-18
    一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全部或主要义务,另一方已经接受了履行,应视为合同成立;
    二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无异议,仅对合同非必要条款发生争议,应认定合同成立;
    三是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应认定合同成立。
    重要的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事实,而不是证明的方式。
  • 122人看过2024-01-18
    是要约。向受要约人寄送合同是属于发出要约,希望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合同就生效。
  • 148人看过2024-01-18
    要约的特点: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
  • 176人看过2024-01-18

    一是格式条款中的基本条款。它主要包括订立合同的主体名称和住所、合同标的和金额、履行方式及时间和费用承担、责任免除或限制的约定、违约责任和发生纠纷的处理、合同订立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作为合同的基本内容,这些条款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着双方订立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为了使合同按照双方的意图执行,双方应对这些基本条款有完整的认识,合同接受方应该清晰的知道这些基本条款的存在。因此,虽然格式合同在具体民事领域的不同应用其基本条款的具体内容会有所差别,但其提醒义务是一致的,即合同提供方对基本条款应向接受方进行提醒,告知合同接受方这些格式条款的存在,而且根据具体格式条款内容的不同,其履行提醒的方式和程度也会有所区别。

    二是格式条款中的特约条款。它包含保证性的条款和附加性的条款等。不是所有的格式合同都有特约条款,且其订立的依据也各有不同。有些特约条款虽然提供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写入合同内容,但是接受方可以进行同意或不同意的选择;有些特约条款是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如在保险合同中,其特约条款就包括了保证条款、行业协会条款和附加条款。

    三是格式条款中的其他条款。为了使合同内容更加明确或避免产生纠纷,有些格式合同中双方会订立一些解释性或补充性的内容,即其他条款部分。对这些条款合同提供方是否有提醒的义务应有所区分:若合同内容可能涉及双方实体权利的实现,接受方若不注意可能会因错误理解或不当理解造成判断上的失误,合同提供方应就这部分的格式条款的存在向接受方进行提醒,如储户与银行之间签订银行卡申领协议中的“其它”内容部分,里面的很多格式条款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履行,例如冻结、扣划、转为睡眠卡的条件等,对这部分格式条款理应进行提醒;若合同内容属于双方磋商后以其他条款的形式进行特别约定或该条款仅仅是让当事人更具体的了解,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房屋买卖合同中,合同提供方在附则中把法律对业主共有部分、业主专有部分的规定印制上去。

  • 148人看过2024-01-18

    要约邀请主要有以下五种: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商业广告和宣传一般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但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 140人看过2024-01-18

    买卖合同签订的基本原则如下:

    (1)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他组织;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不论其有无上下级关系,他们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实施不公平竞争和不平等交换;不得利用公共权利搞非法垄断,签订“霸王合同”;不得利用自己的经济实力强迫他人接受不平等条款。

    (2)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自愿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与谁签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自愿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协商补充变更合同的内容;自愿协商解除合同;自愿协商确定违约责任,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的合同行为。

    (3)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变更合同,都要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除少数无偿合同外,当事人一方不能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用欺诈手段骗订合同;不得擅自撕毁合同,要忠实地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搞合同欺诈。

    (5)守法原则:是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153人看过2024-01-18
    邀约不是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只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要约是向特定的人发出想要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不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范围。
  • 118人看过2024-01-18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按一定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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