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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6人看过2024-01-18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本条是对延迟承诺的规定。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如果承诺明显地迟发了,明显地超过了合理期限,当然不能生效。

    承诺迟延与迟到的区别

    1、承诺的迟延与迟到的区别关键是是否在承诺期内做出。

    2、承诺的迟延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3、承诺的迟到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 137人看过2024-01-18
    运输合同的过错责任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属于承运人过错,承运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50元:
    (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
    (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二、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商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四、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五、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
    六、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
  • 155人看过2024-01-18

    工地工伤没签劳动合同是可以要求赔偿的;首先,证明劳动关系:虽然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只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然可以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赔偿;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

    赔偿的条件:

    1.入职后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

    3.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117人看过2024-01-18
    不是,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所以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
  • 136人看过2024-01-18

    合同的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的职权活动的总和。国家对合同的监督,其实质是国家权力对私人领域的干预。

  • 155人看过2024-01-18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一)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用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则不具备这些条件。


  • 124人看过2024-01-18
    可以,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一般是自签订时成立生效的,但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 139人看过2024-01-18
    1、报价部分:每一项都要把材料和人工分别列出来,每一项都必须备注具体的工艺标准以及材料品牌。
    2、水电部分:水电属于隐蔽工程,一定要重视,后期监理验收合格才允许封槽,避免后期出现问题难检查难维修。前期水电报价一般只写明单价、材料、施工工艺,定好点位先做预估,后期以实际发生为准,最多不能超出预估价格的10%。
    3、地砖铺设:注意报价上要求的厚度。
  • 133人看过2024-01-18

    由空白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常有以下一些:

    (一)掌控合同,随心所欲

    一些不实企业找借口将所有合同都掌握在手中,然后在合同的空白处随心所欲地填写对自己有利的内容。

    (二)偷天换日,牟取私利

    个别业务员为了牟取个人私利,在签约过程中偷梁换柱。一旦对方签完空白合同,自己又私自更改合同的当事人,把业务拉到自己经营的企业或相熟的企业。这种企业一般没有履约能力,先期公章只是一种工具被人利用,使签约单位误以为是与加盖公章的企业订立的合同从而受到欺诈。

    (三)内外串通

    还有一些不法单位,和职工串通在一起,拿着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业务介绍信四处撒网后签订大量供销合同,在骗取大量的预付款后却不能供货或只能供少量的货。

    (四)胡乱签约,不计后果

    部分业务员往往不分东南西北乱签一气,所签合同并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履约能力,给合同的另一方造成损失。

  • 137人看过2024-01-18
    有效,对于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等情况时,通常是以双方签字盖章为合同生效成立的时间,但是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同时合同另一方也接受,说明双方合同内容上达成了共识,意思表示一致,那么法律还是会认定该合同成立。当然,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另一方表示不接受的话,那么合同依旧视为不成立的。所以,如果当事人在签字之前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时,那么想要主张合同另一方依照合同履行义务的话,首先需要举证自己的确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同时合同另一方时候对当事人所履行的义务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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