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2、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缺陷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不定期,如果标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接受标的物的当时提出;如果标的物有隐蔽缺陷(即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在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买方有权拒收。买方已接受的,卖方应根据情况承担降价、修理、更换、退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对标的物的缺陷作了声明,或买方知道标的物的缺陷而愿意购买,则卖方对标的物的缺陷不负责任。
3、敦促卖方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整地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有关手续。例如对于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一、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二、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
2.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3.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1.审查合同主体
对签订合同主体的审查是合同审查工作的第一步,主要是对于合同主体的资质范围、信用、财产状况、履约能力、有无不良记录等进行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以便对于签订合同的整体风险有一个大体的把控。如果合同相对方是企业,可利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法院执行网等网站进行查询了解。
2.合同表面要件审查
对合同主体进行审查后,需要进一步的审查合同的表面要件。具体来讲,是要看构成合同的各项要件是否齐备。一般来讲,合同主要由签约主体基本情况、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责任构成、付款条件及方式、结算条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生效条件、签署等要件构成。另外,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可能有所区分。
3.审查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配
审查完合同的表面构成要件后,需要逐一对合同的各构成要件中的条款进行详细审查。合同中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配是审查合同条款的一大项,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应保证公平合理,并且要在考虑合同相对人的接受程度的前提下尽量做到控制风险,保证己方利益。
4.付款条件和结算方式
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和结算方式是合同履行过程中控制履约风险的重要条款。以建筑施工合同为例,建设单位如何根据工程进度付款、施工方在工程验收后应于多长时间内提交结算书、建设单位收到结算书后多久回复以及完成结算等,都需要合同签约主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方能保证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及时实现。
5.违约责任的审查
如果希望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追究其违约责任,那么就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不能只笼统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如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这种情况下即使一方违约,法院也无法判决支持你的主张。因此,应该在违约责任中明确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比如需要承担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若一方迟延支付租金,应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实际支付之日")。
6.合理确定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意见不能统一引起纠纷的局面,为防意外,合理的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很有必要。比如如果争议标的额有限,并且争议急需解决,双方可以通过约定仲裁条款或者补充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因为在商事仲裁中一裁终局,效率较高。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诉讼和仲裁的方式,这样会使仲裁条款失去效力。另外,约定管辖法院时尽量有利于己方,以减少诉累。
7.合同进行过程中变更时的审查
合同经各方确认发生效力后,还需要再次对合同内容进行微调,对一些不规范的词句进行整理修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需要变更合同内容,还要随时对合同进行审查,把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
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其特点在于,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依约转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对于房屋买卖法律有如下特别规定:
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签订合同过程中,一方存在欺诈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但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这份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确定,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规定,由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涉及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相关证照资料的移交以及股权变更、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等一系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如果对这类案件的管辖一律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不利于人民法院查证,对这里纠纷以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较为适宜。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乃是指双务契约中当事人之一方于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提出自己的给付之抗辩权。举例而言,甲、乙间订立一个买卖契约,其内容为甲愿以100万元向乙购买A车,此时在甲未提出100万元的给付以前,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拒绝将A车交付给甲。此原则之法理,乃基于当事人间的公平,并作为一种压力工具,确保当事人的债权能够获得实现,避免造成无谓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