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定额计价的工程索赔费用计算合同或者找遍文件约定的索赔内容计算。
2、按照工程量的清单计价工程项目工程索赔费用计算计价,依据参照工程拦标价。
3、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的工程款,发包人出了要支付一定的工程款意外还需要按照同期银行同类货利支付拖欠的工程利息。
4、停、窝工时发生的索赔费用计算包含机械费用,人工费用,材料周转费用,管理费用等等。
索赔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
1、单项索赔:单相索赔非常的容易理解,它就是没意见索赔事项发生过后就报送索赔通知书,索赔报告书,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予其余的索赔事项混合在一起。
2、综合索赔:从字面上大家可能都知道了吧,综合索赔又叫做总索赔,一般在生活中都叫做一揽子索赔,就是对整个项目中发生的索赔事项集中在一起进行索赔。它是对整个工程(或某项目工程)的实际总成本与原预算成本之差额提出索赔。
工期延误索赔依据:
1.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2.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3.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施工记录备忘录施工月报施工日志等)及工程照片。
7.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
8.工程有关的图片片和录象,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9.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和参考资料。
10.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有下列条件:
1.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1、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有以下几种情况: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因委托人指示不当等原因,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造成损失。
2、最后一种损害是受托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造成的,自然应当由受托人予以赔偿。前3种均是为委托人利益而造成的损害,涉及到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分情况认真研究。
3、第一种情况,实际上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中致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受托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于委托事务或者指示中有过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4、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下的赔偿属于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即:损害是由谁的过错造成的,谁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过错,就是指对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
委托人的过错就是委托他人办理事务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包括委托人指示不当和对损害应当预见但因疏忽而没能预见。
受托人的过错就是违反了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应尽的义务,受托人越权而造成委托人损失是过错的一种表现形式。受托人的注意程度,一般认为因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不同。受托人有报酬时,处理委托事务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无偿处理委托事务的,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在无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对损失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而在有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具有一般过失,就应当负赔偿责任。
(1)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为前提,因而只有双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则。
(2)风险负担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可以免责的事由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其具体标准因合同类型的不同而异,有交付主义、合理分担主义、债务人主义等规则;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义务,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复杂问题。
(3)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时,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给付。单务合同不发生上述后果。
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的特点: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合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民法典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1、和解
和解是由争议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各方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而不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
和解是纠纷常见的解决方式。但由于和解协议缺乏的法律约束力,有些人可能会出尔反尔,使和解结果成为一纸空文,延误了纠纷的有效解决。
2、调解
调解是由争议各方选择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争议进行调解处理。调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此方法解决纠纷的可能性较和解大一些,但由于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一样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也使得纠纷的解决难尽人意。
3、仲裁
仲裁指争议各方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居间进行居中调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可根据生效的仲裁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
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的最后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争议双方的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2、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单位的计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育。
3、技术服务合同侧重的是技术培训,例如,对农民养殖技术的培训,特别是知识经济的发展和再就业工程的启动,技术培训将越来越重要。技术中介合同则是加速技术成果转化的重要一环。实践中技术中介情况复杂,纠纷较多,建议合同的法律对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作出规定。考虑到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大体相似,对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的特殊性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故本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概念的区分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二、构成要件的区别
无权代理: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