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效力的审查。
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按照明确的法律关系的指引,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若合同主体是自然人,应当审查其自身状况及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若合同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首先应审查其是否依法成立,其次应审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另外,要注意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所附条件或期限是否会产生歧义,防止无实际履行能力的人利用所附条件或期限从事非法行为。要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条款,包括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效的仲裁条款。
二、合同履行条款的审查。
首先是履行方式审查,合同在实际履行中存在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三种情形,应结合违约责任的约定审查双方义务的履行顺序,是否约定了提示履行义务等。其次是必备条款审查,对合同的必备条款要认真审查,如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
三、合同违约条款的审查。
违约条款如何约定,直接反映出该合同的质量如何,也直接反映了该合同能否顺利履行。我们经常会看到有些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这样约定: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有违约,则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但如何赔偿、如何计算经济损失等这些最重要的问题都没有涉及,会对守约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造成很大的障碍。要解决这一问题,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乙方逾期交付,则每日应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这样,一旦对方违约,甲方就可以直接向对方索赔违约金。
四、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审查。
在设定解决方式时应当选择诉讼或仲裁其中之一,在仲裁机构的选定上,应当明确仲裁机关的名称。要注意,由于有些仲裁机关的名称曾发生改变,必须事先明确该机构现行合法有效的名称。在选择法院诉讼过程中,应当注意不违反法律中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以及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确定。
劳动合同书破损并不当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不一定,要看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否都有签名或盖章。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方取走合同盖章后未返还的,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没人签订的,合同是不成立的,合同要双方盖章或者签字才成立。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1、代理权的滥用是指代理人行使的过程中,违背代理权宗旨和代理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⑴代理人有代理权。
⑵代理人实施了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⑶代理人的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立宗旨和代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⑷代理人的行为有损于被代理人的利益。
2、不具备上述要件则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如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都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
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在此情形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合同的相对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有代理人一人全部实施,这既违背代理制度的宗旨,也极易发生代理人损被代理人而利己的行为,应予禁止。
⑵双方代理行为也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双方代理也称同时代理。这种行为在有关代理人从事代理事务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已经提及,双方代理会导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难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要禁止这种行为。
⑶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此种行为违背了代理的诚信原则,属与违反代理制度宗旨的滥用代理权行为。原来法律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代理人要和相对人一起赔偿被代理人的损失。
合同有错别字且不具有引人误解的歧义,那么一般是有效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签错别字的,只要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侵害他人利益的,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