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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人看过2024-01-18
    一、因租赁一方当事人更名,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承租人家庭分户或承租人死亡、迁移,均可变更合同。

    二、因出租房屋面积的增减、附属物的增减等,也可变更合同。

    三、因租赁双方约定改变租赁房的用途或增减房屋用途,均可变更合同。

    四、租金的增减或支付方式的改变可导致协议更改。

    五、由双方约定,改变租赁期限或者期限长短。

  • 167人看过2024-01-18
    商业风险是指交易人在商品经营活动中因经营失利所应承担的正常损失。交易即风险,只要参与商品经营,就必然有风险,这是市场规律的本质体现。商品经营者从事商品交换行为,就应该预料到市场风险,接受盈亏的现实,而且正是以亏的风险来换取赢的结果。所以,物价变动、商品销售畅滞等是商品生产者应该预见的事实,属于价值规律的必然体现。在审判实务中,必须正确认识正常的商业风险,以避免错误的判决。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发生的性质不同。商业风险是由商品价值规律决定的一种正常风险,这点对所有商品经营者都是平等的。而情事变更决定于变幻莫测的各种社会因素,一般表现为大的社会变故,如物价突然上涨,它是一种具有偶发性、突发性因素的特殊风险,往往涉及个别或一部分商品经营者,而不是持久不断、普遍地涉及所有的商品经营者。如疯牛病、禽流感等情况的发生,直接涉及到的只是此类农牧产品的经营者。
    2、两者产生的原因具有质和量的不同。从商业风险到情事变更,价格变化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标准是看其是否超过由价值规律决定的度。亦即价格在一定幅度内变化属于商业风险,超出了一定的幅度就构成了情事变更。例如:英国的一个法庭判决认为,价格上涨20%~33%是普遍的商业风险,如上涨100倍或天文数字,则或许可成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落空。
    3、两者是否可以预见不同。尽管引起情事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具体原因可能相同,如货币贬值,情事变更的发生不能预见,而商业风险则在当事人的预料范围之内。
    4、是否与当事人主观认识有关不同。当事人对情事变更的发生没有过错,而商业风险则常有当事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因素,如不遵守价值规律的要求,忽视市场规律,不注意、因质次价高而无法收回资金等因素都可以表明当事人主观认识上存在着过错。
  • 462人看过2024-01-18

    解除授权委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委托合同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即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

    2、如果互相没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办理委托的事项,委托人即可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无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解除。

  • 124人看过2024-01-18
    合同无效期限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可以根据下列标准确认行政合同无效:
    1、当事人无行为能力;
    2、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恶意串通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一经发现,必须由人民法院认定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 127人看过2024-01-18

    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的效力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中仅是由国家裁判机关对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司法裁判,不需要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

  • 176人看过2024-01-18

    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网签后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 156人看过2024-01-18

    无权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时,合同自始有效。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无效。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而,在第三人为善意时,构成善意取得,照样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

    无权处分人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处置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善意相对人可以基于合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 146人看过2024-01-18

    都有法律效力。合同章是专用于签订合同,公章代表单位。公章可以代替合同章,但合同专用章不能代替单位公章用。

  • 140人看过2024-01-18
    合同不严谨一般不会影响合同效力,但是如果由于合同不严谨的原因使得发生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形的,此时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果对于合同不严谨使得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24人看过2024-01-18

    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

    1、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

    2、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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