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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2人看过2024-01-18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没有失效期的,其证明劳动者和发出的用人单位此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
  • 127人看过2024-01-18

    协商解除与约定解除都是通过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使有效存在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制度,但二者亦有明显的区别。其区别表现在:

    1.协商解除是事后约定的解除,它是当事人根据已经发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而决定解除合同;而约定解除是事前约定的解除,它仅在合同中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一方享有的解除权。

    2.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的解除,它一定能导致合同的解除;约定解除不一定导致真正解除合同,因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不一定成就,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成就,合同就不能解除。

    3.协商解除并非一定要存在一方违约,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都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往往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

    4.协商解除是双方解除,这种解除是双方协商的结果;约定解除一般是单方解除,因为行使解除权的常常是一方当事人。

  • 134人看过2024-01-18

    民法典规定,合同双当事人自愿解除合同的,定金按双方约定的处理,一般是退还给交纳一方的。

  • 130人看过2024-01-18
    迟延履行可能会造成合同的解除。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 138人看过2024-01-18
    订立合同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置书面协议的过程。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各方就合同条款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
    这一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阶段:
    1、要约要约也称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中要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合同应有的主要条款、要求对方作出答复的期限等内容。在要约约定的对方答复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
    2、承诺承诺也称接受订约提议,是当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约方提出要约的主要内容和条件的答复。
    要约人收到承诺时,双方就要订立合同;如收到承诺时已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要约的接受方不完全同意要约而改变了其中的主要条款,就意味着对原来订约条件的拒绝,而是接受方提出了新的订约提议。订立合同的过程,往往是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又再提出新的要约,反复多次,如最后合同关系能成立,总是有一方完全接受了对方的要约内容。
  • 131人看过2024-01-18
    解除合同要注意的问题是:
    1、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
    2、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
    3、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4、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

  • 142人看过2024-01-18
    1、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必需要亲自签字或盖章。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对于后者,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签字人交书面法人授权书。
    2、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对象等,授权人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
  • 136人看过2024-01-18
    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主要是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出卖人、买受人的义务具体如下: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否则,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认定物的瑕疵的标准,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如无约定而由出卖人提供标的物的样品或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说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不存在上述两种依据时,如当事人事后协商标准,依协商标准;如无协商标准,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确定的标准。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因标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从物有瑕疵的,仅能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标的物为数物时,其中一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得就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数物之价值不能分离的,则可就数物解除合同;买卖标的物是分批交付的,买受人只能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该批标的物部分解除合同,但各批标的物有关联的,则可就该批以及以后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 139人看过2024-01-18

    要约一经做出,即有约束力。

    (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形式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但要约人预先申明不受要约约束或依交易习惯可认为其有此意旨时,不在此限。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受要约人于要约生效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受要约人有为承诺以订立合同的权利(形成权),此权利原则上不得由他人继受,但要约人认可者除外;受要约人对于要约人原则上不负任何义务,只有在强制缔约情形下,承诺为法定义务。

  • 124人看过2024-01-18
    一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全部或主要义务,另一方已经接受了履行,应视为合同成立;
    二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无异议,仅对合同非必要条款发生争议,应认定合同成立;
    三是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应认定合同成立。
    重要的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事实,而不是证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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