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所以,违约责任既不是刑事责任也不是行政责任,而是属于民事责任的范围。
(2)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合同义务就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所以,违反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时,承担的均不是违约责任,而是其他民事责任。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种类较多,即包括违约责任,也包括缔约过失、解除合同、合同无效、非违约方未尽到减少损失的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不能将违约责任与因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混为一谈。
(3)违约责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其义务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义务。所以,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而不能在当事人以外产生。
(4)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除法律对违约责任做出规定外,违约责任一般由当事人自己约定,包括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等,当事人都可以自己约定。
(5)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补偿性表现在,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可以通过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而得到补偿。其惩罚性表现在,定金条款罚则和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
1、一般而言,缔约人的信赖利益不能高于其履行利益。
2、缔约过失责任中如果被害人有过错,则应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定。
3、原则上对精神损害不予考虑,对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适用。
4、须有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条件,如果没有给对方造成实际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使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5、这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必须是对方过错造成,也就是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不是对方的原因造成的,即使有损失也不承担责任。
6、损害发生后,如果受害方没有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不得要求赔偿。
1、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
2、赔偿应当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
3、这个损失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如谈判中发生的费用,还应当包括受损害的当事人因此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
能。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法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涂改。
1、合同涂改内容如果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都没有异议的,涂改的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是单方面故意私自涂改,隐瞒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证据证明的,可以认为该合同无效。
2、合同写错了经双档协商一致是能进行涂改的,且双方不得就合同主体、合同标的等主要事项进行变更,否则视为成立新合同,原合同失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