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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是什么

2022-07-18177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一是格式条款中的基本条款。它主要包括订立合同的主体名称和住所、合同标的和金额、履行方式及时间和费用承担、责任免除或限制的约定、违约责任和发生纠纷的处理、合同订立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作为合同的基本内容,这些条款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着双方订立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为了使合同按照双方的意图执行,双方应对这些基本条款有完整的认识,合同接受方应该清晰的知道这些基本条款的存在。因此,虽然格式合同在具体民事领域的不同应用其基本条款的具体内容会有所差别,但其提醒义务是一致的,即合同提供方对基本条款应向接受方进行提醒,告知合同接受方这些格式条款的存在,而且根据具体格式条款内容的不同,其履行提醒的方式和程度也会有所区别。

二是格式条款中的特约条款。它包含保证性的条款和附加性的条款等。不是所有的格式合同都有特约条款,且其订立的依据也各有不同。有些特约条款虽然提供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写入合同内容,但是接受方可以进行同意或不同意的选择;有些特约条款是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如在保险合同中,其特约条款就包括了保证条款、行业协会条款和附加条款。

三是格式条款中的其他条款。为了使合同内容更加明确或避免产生纠纷,有些格式合同中双方会订立一些解释性或补充性的内容,即其他条款部分。对这些条款合同提供方是否有提醒的义务应有所区分:若合同内容可能涉及双方实体权利的实现,接受方若不注意可能会因错误理解或不当理解造成判断上的失误,合同提供方应就这部分的格式条款的存在向接受方进行提醒,如储户与银行之间签订银行卡申领协议中的“其它”内容部分,里面的很多格式条款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履行,例如冻结、扣划、转为睡眠卡的条件等,对这部分格式条款理应进行提醒;若合同内容属于双方磋商后以其他条款的形式进行特别约定或该条款仅仅是让当事人更具体的了解,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房屋买卖合同中,合同提供方在附则中把法律对业主共有部分、业主专有部分的规定印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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