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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人看过2024-01-24
保函的性质类似于担保,但不同于传统的保证合同。
建设工程竣工交付后,建设单位往往依约定扣留工程款的百分之五作为维修保证金,也就是说,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可以直接以该笔保证金作为工程维修费用使用。工程款的百分之五也不是一笔小数目,承包人为了拿到这笔钱,可以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份保函。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如果承包人不予维修的话,建设单位就可以找保证人银行要求支付该笔金额用于工程维修。
独立保函如下法律特征:
1.独立保函的要式性。独立保函必须以书面形式出具。
2.开立人付款义务的单务性、独立性及单据性。独立保函是开立人同意在一定条件下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的单方允诺,受益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开立人的付款义务是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是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单据是决定开立人是否能否付款的唯一依据。独立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法律关系,开立人仅处理单据,并不受基础交易法律关系和独立保函申请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履行、变更等情况的影响。
3.开立人抗辩权的单一性。开立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基础交易中债务人的抗辩权等。除法定情形外,开立人只能以受益人提交单据与独立保函文本规定不符为由提出抗辩。
4.付款金额的确定性。独立保函须载明最高付款金额或可确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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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人看过2024-01-24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约责任如下:
(一)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三)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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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人看过2024-01-24
建设工程合同被法定解除后工程价款是否应当支付,需要看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即比如说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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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人看过2024-01-24
一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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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人看过2024-01-24
工程合同付款的阶段有:
1、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
2、在完成分包工程总量的50%后7天内,经双方确认后,总承包方再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
3、在分包工程完成,经过双方初次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总承包方再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
4、余下10%款项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5、在工程保质期满后1个月内,无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总承包方则向分包方支付则向分包方支付此10%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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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人看过2024-01-24
民法典中的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需要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特征有: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对于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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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人看过2024-01-24
1、分段结算。这是指对于当年开工但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按照其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其那个工程价款可以在每月预支。
2、竣工后一次结算。对于规模较小的项目,可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那么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式。
3、按月结算。
4、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的这个结算方式。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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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人看过2024-01-24
无论是公司变更登记还是工商变更登记,都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只要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生效。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者工商变更登记,是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协议是转让人将其享有的股权通过有偿方式让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取得股东资格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是公司内部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股东对于个人私权的一种处分行为。而工商登记是在公司外部产生的行政管理行为,未经登记并不能否定公司内部行为的效力,仅导致公司内部行为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后才生效,因此,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只要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的规定,即可认定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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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人看过2024-01-24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的债务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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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人看过2024-01-24
瑕疵担保责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一)标的物须有瑕疵。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成立之关键。在此如何理解“瑕疵”呢?本文认为,在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衡量买卖标的物是否有瑕疵,有两种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按客观标准,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时,即具有瑕疵。按主观标准,所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
(二)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买卖标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时起,一般由买受人承受负担,所以出卖人所担保的瑕疵应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如物的瑕疵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之后发生,则应由买受人负担。
(三)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依此要件,买受人在合同订立及标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重大过失几乎等于故意,对这种对自己权益漠不关心者,法律自无特别保护的必要。但是若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有特殊保证或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买受人有重大过失,出卖人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的恶意行为较买受人的过失更具有可惩罚性。
(四)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及时验收,如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否则,买受人会因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而丧失向出卖人主张权利,但是,关于买受人通知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情形。
(五)须买受人非依强制执行或拍卖而取得标的物。通过强制执行、拍卖取得标的物,非出于标的物所有权人的自愿,执行机关、拍卖机关仅就标的物的现状拍卖,并不知道标的物的瑕疵,并且拍卖是公开竞买,买受人亦可当场查清标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况下,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