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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0人看过2024-01-24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并另行委托他人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 163人看过2024-01-24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 138人看过2024-01-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185人看过2024-01-24
    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形: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发包人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以保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解除条件是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不履行次要义务,不能构成发包人解除合同的义务。不履行主要义务应以造成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为判断标准。 
    2.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承包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承包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并拒绝修复。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建筑工程不能使用,承包人构成违约,承包人应当修复,承包人拒绝修复,那么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 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属违法行为,该行为无效,严重损害了发包人的合法权益,致使发包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 154人看过2024-01-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如下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 136人看过2024-01-24
    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况包括: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发包人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以保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解除条件是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不履行次要义务,不能构成发包人解除合同的义务。不履行主要义务应以造成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为判断标准。
    2.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承包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承包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并拒绝修复。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建筑工程不能使用,承包人构成违约,承包人应当修复,承包人拒绝修复,那么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 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属违法行为,该行为无效,严重损害了发包人的合法权益,致使发包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 156人看过2024-01-24
    承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形: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以上三种情形下,承包人解除权的行使,还须具备以下条件: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 151人看过2024-01-2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符合一定条件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 326人看过2024-01-24
    一、提交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明;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该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者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或第三方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四、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依据等起诉的证据清单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及资料、图表;
    (2)提供建筑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证明其合法主体资格的有关证据;
    (3)工程预算、决算书;
    (4)拨付、收取工程款凭证;
    (5)施工图纸;
    (6)施工记录;
    (7)发包方供应材料和设备的证明;
    (8)承包方采购材料和设备的证明;
    (9)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10)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 
    (11)国家机关的有关文件。
  • 138人看过2024-01-24
    1、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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