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研究开发人取得申请专利权。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委托的义务
1、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2、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研究开发人的权利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有权按照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开发经费或报酬,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原始数据。
(四)研究开发人的义务
1、委托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2、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3、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具体说来,合同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务人则负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义务,亦不得滥用权利。
2、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不得为与合同的权利义务相违背的行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不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只要有履行的可能(包括法律上的可能和事实上的可能),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的国家强制力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