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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9人看过2024-01-24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原因: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 
    预防: 
    (一)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二)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三)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126人看过2024-01-24
    一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 143人看过2024-01-24
    工程合同付款的阶段有: 
    1、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 
    2、在完成分包工程总量的50%后7天内,经双方确认后,总承包方再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 
    3、在分包工程完成,经过双方初次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总承包方再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 
    4、余下10%款项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5、在工程保质期满后1个月内,无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总承包方则向分包方支付则向分包方支付此10%款项。
  • 126人看过2024-01-24
    民法典中的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需要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特征有: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对于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167人看过2024-01-24
    1、分段结算。这是指对于当年开工但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按照其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其那个工程价款可以在每月预支。 
    2、竣工后一次结算。对于规模较小的项目,可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那么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式。 
    3、按月结算。 
    4、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的这个结算方式。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144人看过2024-01-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采用的约定工程价款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综合单价、固定总价和成本加酬金。 
    综合单价,是指承包人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风险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固定总价,是指承包人完成所有规定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风险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成本加酬金,是指价款中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的计价形式。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酬金。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 126人看过2024-01-24
    无论是公司变更登记还是工商变更登记,都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只要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生效。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者工商变更登记,是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协议是转让人将其享有的股权通过有偿方式让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取得股东资格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是公司内部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股东对于个人私权的一种处分行为。而工商登记是在公司外部产生的行政管理行为,未经登记并不能否定公司内部行为的效力,仅导致公司内部行为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后才生效,因此,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只要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的规定,即可认定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 124人看过2024-01-24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的债务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 137人看过2024-01-24
    瑕疵担保责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一)标的物须有瑕疵。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成立之关键。在此如何理解“瑕疵”呢?本文认为,在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衡量买卖标的物是否有瑕疵,有两种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按客观标准,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时,即具有瑕疵。按主观标准,所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 
    (二)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买卖标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时起,一般由买受人承受负担,所以出卖人所担保的瑕疵应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如物的瑕疵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之后发生,则应由买受人负担。 
    (三)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依此要件,买受人在合同订立及标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重大过失几乎等于故意,对这种对自己权益漠不关心者,法律自无特别保护的必要。但是若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有特殊保证或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买受人有重大过失,出卖人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的恶意行为较买受人的过失更具有可惩罚性。 
    (四)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及时验收,如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否则,买受人会因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而丧失向出卖人主张权利,但是,关于买受人通知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情形。 
    (五)须买受人非依强制执行或拍卖而取得标的物。通过强制执行、拍卖取得标的物,非出于标的物所有权人的自愿,执行机关、拍卖机关仅就标的物的现状拍卖,并不知道标的物的瑕疵,并且拍卖是公开竞买,买受人亦可当场查清标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况下,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 129人看过2024-01-24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的债务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合同的主债权是指给付义务的内容,是给付金钱,还是给付财物,若给付财物的,还要订清财物的名称、性能、特点、规格、型号等详细情况,也可用协议类推的方式规定,即规定:该债权是指某某合同(主合同)第x条的债权。履行期限,要按年月日,订明那一天履行,有的还要订明起止计算时间。担保范围有限定的,最好要特别写清楚。当事人认为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也要在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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