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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8人看过2024-01-25
    1、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所谓折价就是指,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按照留置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留置物的所有权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从而实现留置权的一种方法。
    2、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留置物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拍卖留置物协商一致,则可以自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如果当事人就拍卖没有达成一致,则只能通过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强制拍卖。
    3、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
    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比拍卖更为简易的方式,它不需要经过竞价,而是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标的物以相当的、合理的价格出卖。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将留置物变卖,如果协商不成的,留置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获得胜诉判决后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将留置物拍卖或变卖。但是,司法实践中,为了、确保公平、公开、公正,人民法院一般是以拍卖为原则而以变卖为例外
  • 122人看过2024-01-25
    1、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规定债权人、债务人折价,主要是为了防止留置权人自行变价从中渔利现象的发生;
    2、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从价款中受偿。债权人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得价款要大体相当于债权的数额,多出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 1525人看过2024-01-25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积极要件)(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 138人看过2024-01-25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积极要件)(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 127人看过2024-01-25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者失去其价值的物。而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
    但法律对于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做了一定程度的缓和,明确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比如,在运输合同中,甲为承运人,乙为托运人,甲受乙的委托运输一列车的煤,因乙不给付甲运输费,甲便可以留置乙的货物。若运输的煤价值为100万元,运输费为1万元,这时甲只能在相当于运输费1万元的范围内留置相应价值的煤,而不能留置全部煤。
    民法典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债权人留置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只要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金额,就能够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没有必要留置过多的财产。过分强调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对债务人不公平,有损其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物尽其用。
    但如果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由于该物的分割会减损其价值,因此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比如,一台锅炉作为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如果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承揽人留置该物的,就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因为锅炉若予分割则其价值就会遭受减损。对于不可分物,债权人可以将其全部留置。
  • 133人看过2024-01-25
    1、留置权人应妥善保管留置物。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有占有权。留置期间,留置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利用留置物,也不能将留置物设置抵押、质押,更不能非法出让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按时返还留置物。留置权一旦消灭,留置物的使命完成,债权人应及时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
  • 128人看过2024-01-25
    1、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2、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给付报酬并于使用(收益)完毕后返还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 132人看过2024-01-25
    1、主债权。主债权是指留置权人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利,有时又被称为原债权或本债权。如承揽合同中定作方应当支付报酬,即是指债权人的主债权。
    2、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应当包括债务人违反合同时所致的损害赔偿金和因留置物的瑕疵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金。
    3、留置物的保管费用。此费用是指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期间,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4、利息。利息是主债权的法定孳息,既包括主债权履行期内的利息,也包括迟延履行时的迟延利息。
  • 129人看过2024-01-25
    1、债权人占有动产;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
    2、牵连关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
  • 139人看过2024-01-25
    1、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
    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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