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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人看过2024-01-28

    解除委托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同时需要注意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有两种。

    第一种是在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内行使。需注意的是无论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解除权于预定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期限,应明确地写入合同中。在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期限时,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通过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来改变法定解除期限。

    第二种是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这是针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但经催告后多长期限内权利人必须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民法典》未作具体规定,只规定为“合理期限”。对此,实践中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根据合同性质、交易目的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这个合理期限。

    所以说,解除委托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为:《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何以随时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如果因为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除了不应该归责于当事人的理由之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 115人看过2024-01-28

    其一,赔偿精神损失。指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丧失了完成事项的愉悦、成就感、荣誉感等,或者因解除合同而招致挫折感、失败感、沮丧情绪等,这些对当事人来说都是可能的。

    其二,为办理委托或委托事项所开支的费用。对委托人而言可能包括前期费用,重新实施某一过程,再觅受托人而丧失的金钱利益或价值。对受托人而言可能包括为办理受托事项而垫付的材料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必要支出。

    其三,可得利益或报酬均应予以赔偿。

    1、从实际情况看,合同解除可能导致的损失确实包含了可得利益或报酬。在该方无过错或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若合同履行下去,必然获得可得利益或报酬。

    2、从法律或公平原则来讲,赔偿的额度应和对方受损失的程度相当,因为这种赔偿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补偿,亦即对被损失的利益的恢复,对等性是其必然要求。

  • 179人看过2024-01-28
    合同与协议是同一概念,协议是人们一种习惯上的叫法,类似的提法还有契约,如房契、地契。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用来约定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
    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备忘录,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
  • 115人看过2024-01-28
    1、法律不限制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2、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3、采用确认书形式时,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5、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一方在签字或盖章前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 110人看过2024-01-28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 111人看过2024-01-28
    1、合同有成立效力。如果合同没有成立,就谈不上合同效力,所以效力待定合同必须具有成立效力。
    2、合同效果效力待定。由于合同存在瑕疵,效力待定合同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是否能生效尚未确定,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无法确认,即合同效果效力待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否则一旦有权人不予承认合同则不能生效或经权利人拒绝追认而归于无效。
    3、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如果合同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即合同主体资格合法、当事人合意、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等合法,则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合同效力处于一种既定状态,也就不存在效力待定。
    4、效力待定并非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也并非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的。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无效合同一般是指当事人故意损害他人或国家社会利益而签定的合同和内容违法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主要是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致使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的一种相对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由于合同签定一方主体权利存在缺陷使合同效力取决于第三人或权利人的合意的合同,合同内容并不违法、当事人也无故意。
    5、实质是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由于它完全不符合合同生效要件,从实质讲可归于无效合同的范畴,但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而是一种相对无效是可以修正的合同,在权利人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前合同不能生效或权利人拒绝采取补救措施后合同归于无效。
  • 149人看过2024-01-28
    (一)刑事拘留的证据适用规范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重大嫌疑,是对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证明要求。法制承办人应当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呈报刑事拘留的案件是否具备以下证据:
    1.证明合同诈骗犯罪确实已经发生的相关证据: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合同、犯罪嫌疑人伪造或者变造的证明文件、收条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证明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是本单位管辖的证据等。
    2.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年满16周岁的相关证据。如果系单位犯罪的,应有证明单位资格的相关证据。
    3.证明合同诈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相关证据:指认犯罪嫌疑人有合同诈骗行为的材料,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或者住处进行搜查获取的赃物或者书证、物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赃物的《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
    4.证明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相关证据: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书证,证明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逃匿的相关材料等。
    (二)提请逮捕的证据适用规范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合同诈骗犯罪,并且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这是对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证明要求。在刑事拘留的证据适用规范基础上,法制承办人应当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呈报提请逮捕是否具备以下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证据: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如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等。
    4.证明合同诈骗的目的、动机、手段和情节、追赃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的相关证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
    5.证明合同诈骗犯罪后果的证据: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有关赃物的价值证明、鉴定结论、赃证物照片等证据。
    应当注意,犯罪嫌疑人数次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只要查清其中一起,即可提请逮捕。例如:许某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多名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只要查清一起,且达到追刑标准,即可提请逮捕。
    (三)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适用规范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这是对案件侦查终结的要求,也是公安机关对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决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办案要求。在提请逮捕的证据适用规范基础上,法制承办人应当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呈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是否具备以下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前科劣迹的相关证据。(以下部分请按照前面节的格式进行整理)
    2.证明犯罪嫌疑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不讲自己的真实姓名、住址,可以按照其自报的身份起诉。
    3.证明犯罪嫌疑人获利数额和赃款赃物去向的相关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有关收缴笔录、返赃笔录、估价结论等。
    4.证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和其他量刑事实的相关证据。
    5.证明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相关证据:侦查当中发现的问题均查实或者查否。
  • 138人看过2024-01-28
    1.利息支付时间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内容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利息支付数额
    (1)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
    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的情况下,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按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计算。
    (2)公民之间利息约定的限制
    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亦可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 113人看过2024-01-28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有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一类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人双方订立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一准则。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因此,法律不允许在合同中约定关于造成人身损害无需承担责任等的免责条款,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避免在一些场合下因为谈判议价能力的巨大差异,导致弱势一方接受此类条款。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如果格式条款中约定,当事人双方中有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方无需赔偿的,该免责条款无效。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较大,不能纵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此以此为内容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此条旨在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中利益受损的一方。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格式条款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二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 112人看过2024-01-28
    1.约定了承诺期限的,在承诺期内到达;
    2.未约定承诺期内的,要约如是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即时作出,即时到达;非对话方式,在合理期间内——通常情况下要约的传达时间、承诺的传达时间、承诺人的考虑时间之和——到达。在非对话方式中,承诺如是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指定的系统,或在未指定系统情况下,到达要约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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