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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人看过2024-01-28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审批而改建、重建的房屋,可因现实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将其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并限制交易。
    如何认定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分歧。善意买受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确信登记的权利状态与现实状态相一致,此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根据区分原则,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过户属合同履行范畴,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这类合同如不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出卖人负有将房屋恢复至原登记的权利状态并消除行政限制的义务。
    在买受人同意按现状交付并自愿承担恢复原状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于买受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消除行政限制后协助完成过户手续。
  • 115人看过2024-01-28
    这和一般合同的注意事项是差不多的,首先要注意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要注意交付的标的是否适格(该商铺是否具有可以转让的条件,有没有产权,有没有债务负担,以及转让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利等等),再次对一并转让的其他财产进行查验,最好是能够制作一份转让清单以及转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交付时间进行约定。最后应该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恰当。
  • 115人看过2024-01-28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 112人看过2024-01-28

    可撤销合同包括以下几种法定情形:

    一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

    二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三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而合同在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同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127人看过2024-01-28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通过合同履行实现的。因此在合同履行中要注意全面履行合同,包括合同标的、数量、标准、价款、时间、地点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保留好实际履行的书面材料原件如收货单、验收单、收条等。合同履行中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变更方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不同类型的合同要注意的具体事项也不同。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要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1)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2)积极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方法;
    3)尽量通过银行结算;
    4)及时验收货物、提出异议;
    5)不要泄露商业秘密;
    6)适当行使不安抗辩权;
    7)按期提出解除合同的异议;
    8)履行减损义务。
  • 112人看过2024-01-28
    (1)委托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退回定金。
    (2)由于变更计划、制造要求,提供的资料不正确,未如期提供设计工作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因而造成设计工作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时,委托人应依照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3)委托人延误支付。设计的成果按期、按质、按量交付后,委托人依合同的约定,偿付相应的合同款。委托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5)委托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订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 137人看过2024-01-28

    1、没有按约定时间提货而导致货物损毁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2、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按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应当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及时收取货物。

  • 116人看过2024-01-28

    1、未超出时间限制就可主张。

    2、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3、因此,买方在约定的时间或者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质量检验,应当及时把检验的结果通知卖方,及时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法律就认定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合同要求。

  • 116人看过2024-01-28
    受委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义务的,依照委托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即使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一样要尽到委托注意义务,不得故意或者过失的损害委托人或者第三人(你这里的致第三人损害实质上也就对委托人造成了损害),只是注意义务没有有偿委托合同所要求的高。

    相反,受委托人超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则具有可追认性(即委托人承认的则由委托人承担,否则收委托人自己承担该法律后果)。所以,受委托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委托人总不可能自愿承担这个不利后果吧,那么这个损失自然就是由受委托人自己承担了,即是受委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无偿委托合同中,过失必须为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受委托人承担责任。相反,不可抗力或者受委托人不存在过失或者过失轻微时,则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 109人看过2024-01-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协商一致即可。但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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