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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人看过2024-01-28
    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 121人看过2024-01-28

    解除委托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同时需要注意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有两种。

    第一种是在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内行使。需注意的是无论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解除权于预定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期限,应明确地写入合同中。在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期限时,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通过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来改变法定解除期限。

    第二种是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这是针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但经催告后多长期限内权利人必须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民法典》未作具体规定,只规定为“合理期限”。对此,实践中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根据合同性质、交易目的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这个合理期限。

    所以说,解除委托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为:《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何以随时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如果因为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除了不应该归责于当事人的理由之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 115人看过2024-01-28

    其一,赔偿精神损失。指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丧失了完成事项的愉悦、成就感、荣誉感等,或者因解除合同而招致挫折感、失败感、沮丧情绪等,这些对当事人来说都是可能的。

    其二,为办理委托或委托事项所开支的费用。对委托人而言可能包括前期费用,重新实施某一过程,再觅受托人而丧失的金钱利益或价值。对受托人而言可能包括为办理受托事项而垫付的材料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必要支出。

    其三,可得利益或报酬均应予以赔偿。

    1、从实际情况看,合同解除可能导致的损失确实包含了可得利益或报酬。在该方无过错或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若合同履行下去,必然获得可得利益或报酬。

    2、从法律或公平原则来讲,赔偿的额度应和对方受损失的程度相当,因为这种赔偿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补偿,亦即对被损失的利益的恢复,对等性是其必然要求。

  • 179人看过2024-01-28
    合同与协议是同一概念,协议是人们一种习惯上的叫法,类似的提法还有契约,如房契、地契。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用来约定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
    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备忘录,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
  • 115人看过2024-01-28
    1、法律不限制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2、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3、采用确认书形式时,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法律规定或者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5、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一方在签字或盖章前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 110人看过2024-01-28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 111人看过2024-01-28
    1、合同有成立效力。如果合同没有成立,就谈不上合同效力,所以效力待定合同必须具有成立效力。
    2、合同效果效力待定。由于合同存在瑕疵,效力待定合同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是否能生效尚未确定,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无法确认,即合同效果效力待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否则一旦有权人不予承认合同则不能生效或经权利人拒绝追认而归于无效。
    3、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如果合同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即合同主体资格合法、当事人合意、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等合法,则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合同效力处于一种既定状态,也就不存在效力待定。
    4、效力待定并非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也并非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的。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无效合同一般是指当事人故意损害他人或国家社会利益而签定的合同和内容违法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主要是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致使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的一种相对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由于合同签定一方主体权利存在缺陷使合同效力取决于第三人或权利人的合意的合同,合同内容并不违法、当事人也无故意。
    5、实质是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由于它完全不符合合同生效要件,从实质讲可归于无效合同的范畴,但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而是一种相对无效是可以修正的合同,在权利人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前合同不能生效或权利人拒绝采取补救措施后合同归于无效。
  • 138人看过2024-01-28
    1.利息支付时间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内容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利息支付数额
    (1)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
    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的情况下,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按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计算。
    (2)公民之间利息约定的限制
    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亦可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 112人看过2024-01-28
    1.约定了承诺期限的,在承诺期内到达;
    2.未约定承诺期内的,要约如是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即时作出,即时到达;非对话方式,在合理期间内——通常情况下要约的传达时间、承诺的传达时间、承诺人的考虑时间之和——到达。在非对话方式中,承诺如是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指定的系统,或在未指定系统情况下,到达要约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
  • 261人看过2024-01-28
    1、发包方是施工方索赔的对象,监理是索赔问题解决的关键人物,所以施工方要正确处理与这两者的关系,在其心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以有助于索赔问题的顺利解决。
    在工作中,凡是发包方和监理需要的资料,施工方应及时、详细、完整地报送,争取一次审批,避免二次重复,以免给发包方和监理留下不好的印象;同样,对发包方和监理下达的指示,应认真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报送,尽量达到他们的满意。
    另外,施工方平时应多利用各种机会与发包方和监理交流,联络和他们的感情,在平等的基础上和他们建立和保持友好合作、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的关系。对发包方和工程师的错误,施工方应首先表示同情,并以友善的态度有理有据地指出,而不能单纯地抱怨和指责。
    2、及时明确“可推定的变更指令”和“可推定的加速施工指令”
    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发包方试图变更工程而不愿发出正式的变更指令的情况,这种做法被定义为“可推定的变更指令”。有时发包方发出不同于标书文件图纸和施工顺序的施工图或提出不同于标书中施工规程的施工方法,而不愿发出正式的变更指令,以达到变更工程的目的,形成事实上的变更指令。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方保护自己免遭经济损失的唯一方法,就是递交确认申请函,要求发包方予以确认。
    同样,在施工过程中有时由于发包方的原因出现了工期拖延,而发包方通常不谈工期拖延的原因,反而对施工方施加压力,强硬要求施工方采取一切措施挽回已延误工期。这种做法被定义为“可推定的加速施工指令”。针对发包方的这种做法,施工方应致函发包方和监理,说明按其要求采取加速施工措施,要求予以确认,同时表明保留自己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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