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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与发包方和监理关系

2024-01-28262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1、发包方是施工方索赔的对象,监理是索赔问题解决的关键人物,所以施工方要正确处理与这两者的关系,在其心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以有助于索赔问题的顺利解决。
在工作中,凡是发包方和监理需要的资料,施工方应及时、详细、完整地报送,争取一次审批,避免二次重复,以免给发包方和监理留下不好的印象;同样,对发包方和监理下达的指示,应认真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报送,尽量达到他们的满意。
另外,施工方平时应多利用各种机会与发包方和监理交流,联络和他们的感情,在平等的基础上和他们建立和保持友好合作、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的关系。对发包方和工程师的错误,施工方应首先表示同情,并以友善的态度有理有据地指出,而不能单纯地抱怨和指责。
2、及时明确“可推定的变更指令”和“可推定的加速施工指令”
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发包方试图变更工程而不愿发出正式的变更指令的情况,这种做法被定义为“可推定的变更指令”。有时发包方发出不同于标书文件图纸和施工顺序的施工图或提出不同于标书中施工规程的施工方法,而不愿发出正式的变更指令,以达到变更工程的目的,形成事实上的变更指令。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方保护自己免遭经济损失的唯一方法,就是递交确认申请函,要求发包方予以确认。
同样,在施工过程中有时由于发包方的原因出现了工期拖延,而发包方通常不谈工期拖延的原因,反而对施工方施加压力,强硬要求施工方采取一切措施挽回已延误工期。这种做法被定义为“可推定的加速施工指令”。针对发包方的这种做法,施工方应致函发包方和监理,说明按其要求采取加速施工措施,要求予以确认,同时表明保留自己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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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

[1]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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