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包括以下几种法定情形:
一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
二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三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而合同在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同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按约定时间提货而导致货物损毁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2、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按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因此应当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及时收取货物。
1、未超出时间限制就可主张。
2、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3、因此,买方在约定的时间或者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质量检验,应当及时把检验的结果通知卖方,及时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法律就认定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合同要求。
相反,受委托人超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则具有可追认性(即委托人承认的则由委托人承担,否则收委托人自己承担该法律后果)。所以,受委托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委托人总不可能自愿承担这个不利后果吧,那么这个损失自然就是由受委托人自己承担了,即是受委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无偿委托合同中,过失必须为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受委托人承担责任。相反,不可抗力或者受委托人不存在过失或者过失轻微时,则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