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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1人看过2024-01-28
    1、发包方是施工方索赔的对象,监理是索赔问题解决的关键人物,所以施工方要正确处理与这两者的关系,在其心中树立良好的形象,以有助于索赔问题的顺利解决。
    在工作中,凡是发包方和监理需要的资料,施工方应及时、详细、完整地报送,争取一次审批,避免二次重复,以免给发包方和监理留下不好的印象;同样,对发包方和监理下达的指示,应认真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报送,尽量达到他们的满意。
    另外,施工方平时应多利用各种机会与发包方和监理交流,联络和他们的感情,在平等的基础上和他们建立和保持友好合作、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的关系。对发包方和工程师的错误,施工方应首先表示同情,并以友善的态度有理有据地指出,而不能单纯地抱怨和指责。
    2、及时明确“可推定的变更指令”和“可推定的加速施工指令”
    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发包方试图变更工程而不愿发出正式的变更指令的情况,这种做法被定义为“可推定的变更指令”。有时发包方发出不同于标书文件图纸和施工顺序的施工图或提出不同于标书中施工规程的施工方法,而不愿发出正式的变更指令,以达到变更工程的目的,形成事实上的变更指令。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方保护自己免遭经济损失的唯一方法,就是递交确认申请函,要求发包方予以确认。
    同样,在施工过程中有时由于发包方的原因出现了工期拖延,而发包方通常不谈工期拖延的原因,反而对施工方施加压力,强硬要求施工方采取一切措施挽回已延误工期。这种做法被定义为“可推定的加速施工指令”。针对发包方的这种做法,施工方应致函发包方和监理,说明按其要求采取加速施工措施,要求予以确认,同时表明保留自己索赔的权利。
  • 133人看过2024-01-28
    目前,建筑市场企业与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之间因工程款产生的纠纷颇多,要正确处理建筑工程结算款纠纷:
    1、应以双方签定的合法有效的合同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协商解决;
    2、如若协商不成,则也应协议委托有鉴定权的第三方进行鉴定;
    3、如若不能协议委托鉴定,或者对鉴定结果不服,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在负举证责任的基础上,还应申请人民法院委托法定机构或者有效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173人看过2024-01-28
    1、承、发包双方信息不对称
    从逻辑上讲,既然能够取得施工许可证说明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订立合同时,发包人对资金来源事宜更是言之凿凿,万无一失。然而,只有发包人对资金落实状况、后期履约能力、昔日诚信历史和目前欠款数量等真实情况心知肚明,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而承包人使出浑身解数也较难获得实情,在交易起初阶段就处于劣势地位。很多情况下,建设工程仅凭立项手续匆匆上马,承包人全然不知;售房款已用于其他开发,而承包人仍然相信房地产公司的美丽谎言。承包人缺乏必要信息致使其不能正确选择交易对象和了解交易实情,为欠款埋下伏笔。
    2、履约纠纷引起拖欠工程款
    形成欠款很多是源于双方对工程款数额意见不一,而工程款数额又与质量、工期和签证等情况密切相关。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逾期交工,承包人应当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以拒绝付款;签证不力,造成承包人索赔无凭;争议无法解决将委托鉴定,鉴定结论直接决定工程款的得丧变更。故工程欠款并非单纯事件,解决质量、工期等争议是治理清欠之前提。
    3、缺乏有力清欠手段
    政府工程的资金源于财政拨款,发包人与投资者相分离,即使出现迟延拨款,发包人亦无能为力;开发商有权将工程抵押、房产预售,承包人难以掌控、不能制止;在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想与发包人平等谈判仅是承包人一厢情愿;
    4、国家干预不力
    各界人士呼吁政府强制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和建立工程款划拨备案机制,但总是一厢情愿、风大雨小;行政机关应当公布失信开发商名单,不予办理立项开工等手续,现实却是违规者榜上无名、依然畅通无阻。
  • 118人看过2024-01-28
    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如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利益;合同标的明确具有可履行性的买卖合同有效。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所有权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 110人看过2024-01-28
    一般来说,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后,合同视为成立后就发生法律效力。
    下列的房屋租赁应认定合同无效:
    (1)签约主体不合格。当出租人或承租人不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主体构成要件,即主体不适格时,则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自然人,或法人超出其权利范围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内容不合法。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
    (3)客体不合格。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应当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根据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的房屋不允许出租: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出租房屋为名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
  • 118人看过2024-01-28
    承租人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经同意装饰装修,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一是对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区分合同无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情形,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二是出租人是否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如何补偿,要区分不同情况。具体言之: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
    装饰装修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除另有约定外
    (1)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如不同意利用,承租人不得主张残值损失;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装饰装修的,仍需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予以补偿。
  • 128人看过2024-01-28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
  • 114人看过2024-01-28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a.要约的撤回。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e.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 112人看过2024-01-28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的证据:
    (1)买卖合同、订(定)货单;
    (2)邀约、承诺、数据电文;
    (3)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
    (4)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者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
    3.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
    (2)货款收支凭证;
    (3)拖欠货款的证据;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以及相应凭证。
    4.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 134人看过2024-01-28

    书面形式不是合同生效必须条件。合同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除非是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否则口头达成一致的合同同样成立。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的表达方式,作为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种类有以下:

    1、抵押合同;

    2、除自然人的借款合同之外的借款合同;

    3、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4、以及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

    上述合同都属于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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