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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人看过2024-01-28
    订立合同时务必确认对方的身份和资格以及相关的书面证明,如核实对方的工作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向对方单位去电核实,不要有难为情或不近人情的疑虑,须知一时疏忽会酿成巨额损失;了解对方的为人处事风格,是否确为对方单位的现职人员,是否熟悉本单位的有关情况(如行政人员、组织机构、产品性能、合同履行情况),是否熟悉订立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是否有恶意串通之嫌或诋毁其本单位信誉或负责人的情形,订合同切忌急于求成或因小恩小惠勉强签订,因为一旦合同不被代理人追认,合同的一切后果可能就由订立合同的经手人来承担。
  • 120人看过2024-01-28
    严格审查合同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指合同的内容、条款,形式要件指合同是否需要报批、公证、见证(签证)或出具确认书以及相关的签章是否准确、完整、合法。合同形式要件即合同条款要注意关键条款是否讲清楚(如履行期限、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的商榷、取舍应当取得双方负责人的意见。
  • 113人看过2024-01-28
    一般说来,法律并不对承诺必须采取的方式作规定,而只是一般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所谓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承诺。一般说来,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所谓默示的方法,一般按照交易的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

  • 118人看过2024-01-28
    我国《民法典》的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因此,假如是因为货物(商品)质量出现问题,不能实现签订合同时买方的愿望的,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在此种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转移给了卖方。
  • 109人看过2024-01-28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尽到相应的提示及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果对于免除或者限制
    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就认定其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二、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二)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三)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 118人看过2024-01-28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由此可见,出卖人发货时多发的货物,作为购买者,可以拒绝接受。如果决定接受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货物的价格支付价款,如果购买者拒绝接受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以使出卖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置多发的货物。
  • 120人看过2024-01-28

    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合同会约定检验期间,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行使检验权,就视为合同质量合格,以后即使合同质量出现问题,法律也不予承认。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以发现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

  • 110人看过2024-01-28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因此,当标的物的数量较多时,一件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那么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这件商品;当这件商品与其他的商品作为一个整体,如果将该件商品分离将严重影响其他商品性能的时候,买方可以就该批货物解除合同。
  • 109人看过2024-01-28
    《民法典》所规定的比较标准,是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违约金的增加。赔偿性违约金既属损害赔偿额的预订,理应是在充分估计因违约所会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确定的。如果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该违约金在实际效果上就相当于限责条款。违约金的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109人看过2024-01-28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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