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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1人看过2024-01-28

    如果对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赔偿相应的损失。

    对于其他不履行合同的处理,作出救济的方法: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四)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109人看过2024-01-28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 125人看过2024-01-28

    1.格式条款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格式条款不能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自己依照法律规定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例如“本店售出商品,概不退换”;不能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例如“产品造成的损害,由消费者自负”;不能排除对方按照合同性质通常情况下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例如“商品瑕疵只能请求修理或更换,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减少价金”。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须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如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请对方注意,并依照对方的要求作出说明。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解释

    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应按照下列规则确定格式条款的含义:

    (1)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3)格式条款按照通常解释具有两种以上含义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118人看过2024-01-28

    1、存在书面合同

    法律上书面的范围不仅是指纸质,电子形式的合同也行,如电子邮件。但是由于电子形式容易被修改,不太可靠,一旦发生争议,需要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讨论,枉费功夫,所以推荐使用纸质的劳动合同。

    2、存在签订行为

    签订是对劳动合同条款的认可。纸质的劳动合同上,双方要签字盖章而电子形式的合同中,表示认可的语句和发出该语句的行为也是签订。

    3、存在法定条款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法定条款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就是其中一项。其他比较重要的还有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

    首先,公司所采取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没有异议合同自动续签。

    这一做法使得续签的劳动合同没有单独的书面版本,没有单独签订的行为,其劳动合同期限也缺乏明确的约定。不符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不应当视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所谓“没有异议,自动续签”的条款,是采取了合同中默示的效力。

  • 113人看过2024-01-2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可以认定为涉外合同:

    (1)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2)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合同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4)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或者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5)可以认定为涉外合同的其他情形。

  • 107人看过2024-01-28

    1、签订合同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对方为自然需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二是合同内容是否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是否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2、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120人看过2024-01-28

    (1)要尽可能的了解对方的各方面资料。

    订立合同之前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资格、信用状况,留意对方的营业执照是否过期末年检、是否是假执照、单位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是否与其所言相符、有否皮包公司的迹象、有否濒临破产或经营境况日益恶化的迹象、有否违法经营范围、有否信誉欠佳的中介人牵线搭桥、有否高额回扣引诱、有否劣迹或商业丑闻等,订立合同者最好到对方单位亲自察看一下,不要轻信电话、传真或亲友的言辞。

    (2)确认对方的身份与资格。

    订立合同时务必确认对方的身份和资格以及相关的书面证明,如核实对方的工作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向对方单位去电核实,不要有难为情或不近人情的疑虑,须知一时疏忽会酿成巨额损失;

    了解对方的为人处事风格,是否确为对方单位的现职人员,是否熟悉本单位的有关情况(如行政人员、组织机构、产品性能、合同履行情况),是否熟悉订立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是否有恶意串通之嫌或诋毁其本单位信誉或负责人的情形,订合同切忌急于求成或因小恩小惠勉强签订,因为一旦合同不被代理人追认,合同的一切后果可能就由订立合同的经手人来承担。

    (3)严格审查合同的实质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指合同的内容、条款,形式要件指合同是否需要报批、公证、见证(签证)或出具确认书以及相关的签章是否准确、完整、合法。

    合同条款要注意关键条款是否讲清楚(如履行期限、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条款的商榷、取舍应当取得双方负责人的意见。

    签订合同时务必要注意签字盖章与签约单位及其负责人(或授权人)是否相符,现实中常有因一字之差而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另外也要注意订立的时间以及订立后还需要做的辅助工作,如交付定金、合同报批等。

  • 114人看过2024-01-28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要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对方为法人的,要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资料,或实地考察;另外,要核实(要核实为正确内容)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二)合同形式:

    1、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明确、具体: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要具体、明确;

    3、履行方式及期限须确定;

    4、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 122人看过2024-01-28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或委托律师作尽职调查。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及领导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映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对专业性较强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或采用自己一方提供的范本。

    我国《民法典》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如与外地企业签订的合同,使用传真方式签订后,应尽量用特快专递形式取得合同的原件。

    5、买受人收货时应尽量要求其在送货单上盖章。

    为防止买受人在出卖人送货时,让工人签名,不承认工人签名的作法,出卖人对于合同交货部分的权利义务可以在合同中作以下约定:“出卖人收货时,须在送货单上加盖公章,或盖收货专用章,或由于下列人员之一签收亦视买受人签收,各人预留签名如下:重新委任签收人,须提交留有其签名的收货授权书。”同时仍应当注意,买受人收货的工人签名时,出卖人送货人员应在场,认清其相貌,并看清他/她亲笔签名,如属收货专用章,也应将该章预留在本合同上。当然最好的确认收到货的方式还是由买受人在送货单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6.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如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7.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8、他人发给你的订单,如果订单上有不合理条款,在双方没有事先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你又按订单交货了,则你必须受订单的约束,因为你交货的行为就表示承诺,他发订单的行为表示要约,他的订单在没有合同的前提下已上升为合同了。即便有合同,若订单内容在合同内容以外,仍受订单约束。所以收到订单,必须全面检查一遍,发现不合理条款,必须立即回复,在对方修改订单后再发货。

  • 147人看过2024-01-28

    合同中不需要写明违约金,没有违约金条款的,在证明存在损失的情况下,也可要求相应的赔偿。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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